协议透支借款协议无效,并不影响股票交易合法性
——因协议透支交易引发的借款行为无效不影响客户股票交易行为合法性,券商因此强行平仓,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标签:|证券|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借资炒股|证券侵权
案情简介:年,银行所属证券交易经营部为股民杜某融资做股票买卖,并在收取手续费同时计收1‰利息。年,证券营业部未经杜某许可,对其股票强行平仓,造成损失。杜某诉请证券营业部返还股票。
法院认为:①银行原所属证券交易经营部为客户在股票交易中提供融资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是违反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行为,应认定无效。融资借款与客户买卖股票属不同法律关系,借款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客户股票交易行为合法性。②证券经营部未经客户同意,强行平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客户透支进行股票交易,在股市持续下跌情况下,可能将交易风险转移到证券经营部,其拒绝接受证券经营部平仓还款通知,亦有过错,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主要过错在证券经营部。③赔偿数额可为客户持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经营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实务要点:因协议透支交易引发的借款行为无效不影响客户股票交易行为合法性,券商因此强行平仓,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1号函,见《关于杜妍与中国银行辽宁分行股票及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股票协议透支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宫鸣、王朝辉,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请示与答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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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来源:证券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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