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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创业,非公开募集虚拟货币,是犯罪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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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年央行、网信办、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就被国家行政部门给禁止了。但是行政机关虽然给禁止了,不妨碍创业的大佬们开辟新的创业思路,也就是我们文章标题所提到的非公开融资融币。一般这种情况下,发行方会先弄一个APP,发的币先不进行上链操作,以此为由先进行融币融资,待后续过程中再依据发行方的计划上链,上链之后投资方再兑换上链的代币。

这个过程看似规避了ICO的概念,但是,九四公告中第二部分可是提到的是“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这个代币发行我们应该理解为包括初期不上链的和正常情况下开始就上链的代币发行活动,所以说,发币方自认为躲过了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严格来说并没有躲过去,发币融资融币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然而,擅自发币融币融资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这么简单吗?远不止这些。

我们刚才提到的是年的通知,在年的时候,央行、网信办又联合法了一个通知,但是这次的通知和17年的通知稍有不同,这次的联合通知没了工信部,多了个最高法,三家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从通知的抬头都能看出来,相较于年又严格了,因为“进一步”了嘛。

在这个通知的第一大部分“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的第二点中明确提到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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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吧?最高法把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既然是非法金融活动那就有构成犯罪的极大可能性,因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类犯罪往往只是在数额上有些许差距,一不小心,那就是万丈深渊。那至于说能构成什么犯罪呢,我现在能想到的高频罪名就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然,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是那就要具体到个案当中我来给你分析分析了。

对于集资诈骗来说,在本文提到的这种方式,如果最后没有上链,那么很明显这就是一种对于投资人的欺骗,诈骗和集资诈骗法条竞合了,适用特殊法,构成集资诈骗。而对于非吸来说,则看融资融币的过程中宣讲是针对特定人群还是不特定人群。

以上,是我简单的回答了一下这位老哥的提问,因为没有具体的结果发生,我也只能是简单的解答一下。就像我说的,要想询问具体的事情,还是要结合个案当中的具体情形和证据来确定。

最后,我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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