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8月2日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于年8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横琴法院就融资租赁公司与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鸿科技”)、李宏斌、董泽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反诉原告)诚鸿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8.万元及利息;被告(反诉原告)诚鸿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律师费13,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38元。被告(反诉原告)李宏斌、董泽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反诉原告)诚鸿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诚鸿科技、李宏斌、董泽宇的反诉请求。
据悉,年9月30日至年2月22日期间,融资租赁公司与诚鸿科技达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为此签订多份书面合同。李宏斌作为诚鸿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在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时,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诚鸿科技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董泽宇亦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部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诚鸿科技却屡屡延迟支付租金、服务费等应付款项,甚至出现拒付的情形。融资租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年7月6日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诚鸿科技支付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要求李宏斌、董泽宇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