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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托一融资方15亿借款逾期三年违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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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冉学东见习记者马雪飞北京报道

借款1.5亿,三年后被要求还款4亿元,近日有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信托”)一产品因借款方逾期产生高额违约金。

据记者了解,涉及的信托产品为北京信托·财富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年,由北京信托、西藏鼎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鼎创”)、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简称“九州华伟”)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融资额为1.5亿元。

近期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因西藏鼎创逾期未支付本金及收益,北京信托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差额补足款1.73亿元、逾期支付差额补足款的违约金2.3亿元,合计共4.03亿元。

从1.5亿到4.03亿,信托融资逾期三年为何产生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对此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北京信托发去采访函暂未收到回复。

三年逾期违约金2.3亿元

财富17号成立于年,《合作协议》显示,由北京信托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该计划项目资金为九州华伟开发建设的“东北农副产品交易物流中心”提供融资,规模为1.5亿元,期限为2+1年,其中万元用于受让西藏鼎创持有的九州华伟80%股权,万元计入九州华伟资本公积。

同时协议也对后续的还款和收益也做出了约定,一是西藏鼎创公司承诺信托公司收回全部信托投资本金,并对未能收回的差额部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二是西藏鼎创保障北京信托在年度届满及计划结束时对信托投资收益低于15%/年的部分进行差额补足。与此同时,三方也约定了相应担保措施。

从金额来看,此次项目如果按原计划执行北京信托到期应收回1.5亿元的本金以及15%的收益万元。然而,在展期至年底后,北京信托仍未收到相应本金及收益,提起相关诉讼。

北京信托申诉内容显示,西藏鼎创应立即向北京信托支付项下欠付差额补足款约1.73亿元以及逾期支付差额补足款的违约金2.3亿元。合计约为人民币4.03亿元。

这也就表示当年1.5亿元的借款,在逾期过后犹如滚雪球一样增至4亿元。根据北京信托的解释,2.3亿元的违约金是按照每日应付未付款金额的1.5‰计算,日期截止至年5月31日。

然而双方各执一词,西藏鼎盛认为北京信托陈述的年12月信托投资期限届满与事实不符,且没有进行债权、债务结算,催收函也仅主张收益款,因此无需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与此同时,其认为北京信托并未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80%股权,退出信托投资计划,并未满足相应条件。

另外,对于差额补足的违约金,西藏鼎盛也提出了异议。其认为如果按照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1.5‰计算,年利率高达54%,远高于北京信托的损失。

西藏鼎盛也主张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严厉惩罚为目的,过高的违约金与公平原则相冲突。

从判决书来看,最终法院对借款人主张赔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法院依法调整为以1.5亿元为基数,以年24%为标准,从年12月26日起至支付日,最终执行总金额为3.02亿元。

牵涉烂尾项目

然而,标的的执行并不顺利。7月,判决书下达后,北京信托申请强制执行,总金额约为3亿元。与此同时,铁岭市当地法院也披露了九州华伟的破产公告。

另外记者也注意到,除此次执行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他纠纷分别有1.63亿元和1.13亿元的未履行执行金额。另外天眼查也显示九州华伟因工程问题牵涉多家企业的合同纠纷。

相关资料显示,九州华伟被申请破产或与东北寿光果蔬贸易城项目有关。作为铁岭市银州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将建立交易区、展览区、商业街以及酒店等设施。然而,十年前就要开始拆迁建设的项目从相关信息来看并未如期推进,经历多次停工,居民并未按时回迁。

铁岭市相关部门近期回复内容显示,正在积极推进复工,研究房屋置换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待最终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房屋回迁安置工作,用于解决相关问题。

明股实债

从股权到债权,此前信托行业以“明股实债”的模式参与信托产品也的确存在。从财富17号来看,也的确比较符合。

据记者了解,明股实债看似是股权投资,但由于有担保保障,实际上已经剔除了与项目方共担风险的情况,将股权变为债权。有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往往采用对特定项目进行收购股权或增资后,又约定在计划到期后由特定单位或人员以固定收益进行收购信托公司的股权或者原转让股东以固定收益进行回购。

此前,信托行业内有多家公司以此种方式参与地产项目。然而随着监管的收紧,信托已经逐渐收紧房地产相关项目。

公开信息显示,当前九州华伟仍为北京信托和西藏鼎创共同持股,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从相关反馈信息来看,有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债务公司的股东,北京信托、西藏鼎创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有信息也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当前明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股权且参与经营管理的应当认定为股权投资;而仅为获得固定收益,不享有经营、管理权利的,可认为债权投资。

责任编辑:孟俊莲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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