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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售出的东西回租竟然成了民间借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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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是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该条肯定了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认为售后回租实质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近年来出现大量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贷关系的案件,二者都具有融资特点,但是售后回租还有融物特点,这是甄别二者的核心要素。

接下来我们结合案例从以下三个要素阐述二者的区别:

租赁物的价值

参考案例:()粤民初号

基本案情:年8月20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方依承租方的申请办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承租方按照《租金支付明细表》及《租赁事项》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所有转让协议》,约定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原告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原告,交货地点为被告经营地点。

裁判要旨:本案中,租赁物为被告经营使用中的设备和餐桌椅等,存在折旧、有无损坏等问题,原告并未就如何达成万元的转让价进行举证。

虽然本案的证据中有融资租赁的表述,但实际应为民间借贷关系,理由为:

首先,原告未提交案涉租赁物的购买发票、收据或相关账目,或者对租赁物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进行说明;

其次,原告未举证如何对存放于各地的租赁物进行查看、清点、评估;

再次,涉案租赁物多达项,但《所有权转让协议》中仅仅约定了总价为万元,并未标明设备单价或每项的价格;

最后,原告虽主张案涉租赁物并未远高于市场价,但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解析: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为了达成借贷关系则通常提供无价值或交易价值极低的租赁物,致使租金与租赁物价值显著背离,从而没有形成融物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故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会严格审查租赁物的真实价值。

所有权的归属

参考案例:()浙09民终号

基本案情:年12月12日,备胎公司与郭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由备胎公司购入属于郭某名下的汽车一辆然后出租给郭某使用。由郭某按照合同中所附的租金支付明细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向备胎融资公司支付租金。

裁判要旨:涉案涉租赁物所有权人一直为郭某,虽然备胎公司支付了款项,但并未实际购得租赁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仅是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备胎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未实际发生买卖车辆再回租的事实,不符合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

双方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只是形式,目的在于使郭某获得备胎公司提供的款项,并履行还款义务。故双方订立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为借贷法律关系。

法律解析:售后回租合同中出租人为了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通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但是由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方面存在成本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所有权转移引发的风险,因此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贷关系往往不会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租金的构成

参考案例:()粤03民终号

基本案情:年9月7日,汇通公司(出租人、甲方)与王某(承租人、乙方)签订一份《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乙方取得车辆所有权,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该车辆,并将该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车辆,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汇通公司提交的《还款信息表》中明确载有王某每期付款之后的“剩余本金”数额,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一般包括租赁物的购买价格、出租人的资金成本、必要费用及合理利润等,但一般无需分开表述。法院结合车辆所有权未转移等情况认定为借款合同。

法律解析: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构成为租赁物的购买价格、出租人的资金成本、必要费用及合理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故法院结合租金和构成及合理性来裁决该类案件。

结语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重点围绕以上三个要素,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有无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只是融资,没有融物,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实为借贷关系。

在名义上是售后回租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砍头息、违法利息以及租金中是否包含未到期利息等情形,并据此在诉讼中主张扣减,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作者:金唐律所马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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