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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村民必看住房建设新政这将关系到每个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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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长乐村民必看住房建设新*:3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米;6口以上的不得超过平米。


  近年来,随着长乐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不断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房热情也随之高涨。因此,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权益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民生,有利于适应农村居民住房改善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也有利于维护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减少违法建设、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出现。


  农村私人建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申请建房面积如何界定?审批流程复杂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就我市刚刚出台的《长乐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情况及农村私人建房中农户切实关心的问题向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等作了进一步了解。


  每户宅基地面积有限额


  城区规划区只允许等面积、等规模改建


  “当前,长乐市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小城镇重点发展的乡镇和农村,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影响了社会公平和安定稳定,也挤占了未来的城市发展空间。此次*策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市住建局村镇站负责人介绍,在用地要求方面,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平方米。3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办法》明确,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只允许利用原宅基地进行等面积、等规模改建。


  记者从市规划部门了解到,我市的城区规划区北起洋屿村,西至闽江、后岐山,南至首占赤屿、岱边,东至鹤上旗山、北山村洞头高压线路,主要涵盖吴航街道辖区、航城街道泮野村、龙津村、龙门村、联村村、里仁村、下朱村、霞洲村、祥州村、琴江村、筹岐村、东安村、五竹村、洋屿村,营前街道营前社区、岐头社区、海星社区、长限村、湖里村、长安村、洞头村、马头村,首占镇上洋村、首占村、鹏上村、岱边村、赤屿村、塘屿村、屿后村、丰山村、*李村等。


  建房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危房改建可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办法》中指出: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C、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且无住宅或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的港、澳、台胞和华侨申请建设住宅的;户籍在外的村民户籍回迁且无住宅或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申请建设住宅的;市人民*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农村建房。


  那么该到哪里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市住建部门表示,村民个人申请建房的,可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或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除外)、危房鉴定证明、设计图、“一户一宅”保证书等材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证明,其中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证明应经乡镇(街道)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认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危房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


  另外,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在申请表上签字,摁手印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不符合规划或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审批


  《办法》中规定,乡镇(街道)要按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求,抓紧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不符合村情民意的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村镇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目前我市已有个村编制了村庄规划,约占50%,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不需要单独编制,如要进行农村建房和住宅用地审批,乡镇(街道)需加紧编制所辖村村庄规划,否则不得审批。”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办法》还明确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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