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
长乐有人法庭中虚假陈述
判罚5万...
只要人会说话
那么他都会说谎
有些谎言是为了博取信任
有些谎言是为了谋取利益
然而
如果谎言在法庭上说出
就会触犯法律
受到严惩
近日,长乐法院金峰法庭向一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陈某某发出司法处罚决定书。陈某某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长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长乐法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件详情
法官说法
LAW
根据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长乐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程序诚实信用原则刚性、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长乐法院正告所有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任何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一经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转载自:长乐法院文稿
金峰庭综合办
本文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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