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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票据与融资性票据急需分开监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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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真实性票据还是融资性票据,从宏观层面来说都必须使其快速发展,但由于这两种票据存在的风险差异较大,所以应在众多监管层面上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并应采取区分制度、分开监管的方法。

01

许可制度层面

所有企业都可发行真实性票据,但只有信用评级高、经营良好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发行融资性票据。

02

银行贴现业务层面

所有金融机构都可对真实性票据办理贴现业务,但只能由部分商业银行才能办理融资性票据的贴现业务。

03

签发票据总量层面

对真实性票据,企业可以根据真实交易额签发,银行对其的承兑和贴现亦无量的限制;对融资性票据,应由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监控,保持其发行额度和负债总和与企业资产的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

04

监管程度层面

真实性票据的监管主要是商业银行即可;但融资性票据的监管程度应当进一步扩张,具体应包括监控企业现金流和更改资金用途,强制披露资金用途。

如果融资资金用于投资,则应披露具体项目;如果融资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应当披露合理规划。总之,监控的程度一定要与融资性票据的风险成正比。

05

监管机构层面

真实性票据监管可由银监会一家承担;融资性票据的监管则应当由银监会、税务和工商部门、票据专营机构、企业开户银行等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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