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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明白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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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设立标准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外省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经营范围确定标准

经审批,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担保业务:1.借款类担保;2.债券发行担保;3.其他融资担保。

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经营地域无限制。

经营原则

1.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担公司,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2.集中度要求。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3.资产比例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4.准备金计提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时,实行差额提取。

需审批事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2.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审批;

3.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审批;

4.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5.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参照小额贷款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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