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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业绩证券公司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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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3日,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杰锋律师代理的原告广发证券上海某营业部与被告投资人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杰锋律师代理的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成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在金融诉讼领域又一成功的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发证券上海某营业部,长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原被告双方于年5月13日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合同对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被告开通信用账户,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服务。年6月15日被告融资融券交易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临近警戒线%,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沟通存入担保品。年6月19日,被告融资融券交易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继续下跌,降至.25%,原告工作人员再次提示被告,被告依旧未采取履约保障措施。次日,原告依照合同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后又依合同约定进行了数次强制平仓操作,截至年8月22日,尚余负债总额余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负债未果,遂提起诉讼。

郑杰锋高级合伙人

上海律师协会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湖北商会武穴工作委员会高级法律顾问。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司法与合同法。对中国民商事审判程序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与实践,执业以来代理诉讼、仲裁案近千件。代表性学术作品有《论BOT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政府承诺》、《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擅长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顾问、公司法相关。

承办律师思路:

郑杰锋律师接案后,对案情认真分析,抽丝剥茧,理清各法律关系,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明晰办案思路。

一、

如何确认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承办律师认为:被告自在原告处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后形成了大量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被告经密码登录原告平台系统后亦可随时进行查询,且《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被告对普通证券交易电子委托指令及融资融券交易电子委托指令的确认,以原告的电脑记录留存资料为准,该电脑留存资料与书面留存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需要对原告系统中调取的客户通知信息、对账单、流水明细、收市比例等数据查询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融资负债本金、融资利息及融资交易费用的金额能够通过对账单记载的数据得到确认。

二、

原告能否依被告违约解除合同?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名下融资融券账户内的维持担保比例跌破双方合同约定的平仓线%,并一再下降,原告据此对相关证券进行强制平仓符合诉争合同约定。之后担保比例一路下跌直至0,已严重违反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及诉争合同的约定,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融资负债本金、支付融资利息及融资交易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

如何计算融资交易负债利息及违约金?

承办律师认为:融资交易负债利息及违约金均有合同约定依据,但融资融券作为一项金融业务理应受到金融监管的相应限制,故该违约金与融资交易负债利息的总和,不得超过融资负债本金在同期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且该融资负债本金应为扣除结息转化的“其他负债”后的实际融资负债金额。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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