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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中的股与债商业理性与合同解释的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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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中的股与债

——商业理性与合同解释的双重视角

陈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感谢陈克法官授权“法与思”刊发本文!

不完全合同背景下的公司融资——“商业理性与合同解释衔接”视角之展开

股与债是公司融资中的两种典型交易安排。但应当指出的是,交易实践中,不应当仅仅只能有这两种交易安排。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作为一种制度供给,其提供的典型交易模式当然可以作为交易的模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交易只能采用这两种定型化的模板。民商法和民商审判的本质不是削足适履,去格式化所有的交易类型,而应对市场交易保持一种谦抑和敬畏,在尽可能尊重商业理性的前提下,将法律未规定的交易模式,与恶意串通、刻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交易相区分,实现鼓励交易、意思自治的最大化与对商事交易的司法干预最小化,避免因立法和裁判的过于自信而把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模式简单化为非黑即白的二元认知——规范预设是有限的,交易需求是无限的。

如果这些认知前提成立,那么,我们就不应简单地认为,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的公司融资交易模式,只有股和债两者、只能是股和债二分。实际上,由于二者的利弊互现,市场交易者不得不借助于具体的交易实践,设计出二者之间的若干灰色地带,如半股半债、多股少债、前股后债、时股时债,来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然而,诸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人士,仍然在单一维度的股债二元论模式下认知和论证,脱离个案中的特殊交易安排,从简单、抽象、有限的法条出发,去框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陈克法官的本文,是目前已见范围内,对这一问题思考最深入、论证最深刻的一篇宏文。其核心在于理解股债模式选择的经济理性,并通过合同解释的法律路径,寻求裁判的路径和妥当性。全文3.2万余字,虽然长,但值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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