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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九民纪要》等规定的出台,金融机构及债权人在开展债务融资业务前所设置的增信措施将做出较大调整。本文结合增信措施相关最新司法案例,介绍了增信措施所涉及的诸多重要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文
黄恩霖郭易辰
来源|并购菁英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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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开展、选择债务融资业务(以下简称“项目”)中,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往往需要事先设置增信措施。因此增信措施的有无和强弱,对于各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判断项目是否投放、如何投放以及实施项目的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增信措施的情况,对于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来说,会在以下六个方面的决策造成影响:
(一)项目能否投放;
(二)项目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融资租赁的租金);
(三)项目的放款方式(包括:国内信用证、现金、银行承兑汇票);
(四)项目的保证金;
(五)项目的交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调整人保、物保;其他主体债务加入;由其他主体向债权人出具各类信用支持类函证)
(六)项目的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加速到期条款的设置)。
从笔者所任职的企业风控法务部及其他机构行使类似功能、职权的部门(注:各公司、企业、机构依据其自身情况,对于有关内设部门及其命名、职权、功能等方面设定,均有不同。
实践中,一般可能包括:合规事务职能部门、法律事务职能部门、风险控制职能部门、财务职能部门、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等,为行为简洁,以下统称“风控部门”)的视角来看,在审核企业拟投放的项目风险时,当然是希望所有项目的增信措施均系完整、合法、有效。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务中并不存在完全没有风险的项目。有些情况下,部分项目的增信措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瑕疵,成为风控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风控人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