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zj/171111/5837448.html近年来,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客户咨询商业票据融资的问题。在商业票据融资保理业务中,为保障交易的实施,常常会出现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人”、“保理商”)签发、转让、质押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票据”)的情况,即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付账款对债权人开具、转让、承兑商票,债权人与商业保理公司签署保理合同并转让该应收账款的同时,将该商票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
笔者就商票融资保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下面将以问题形式作简要分析:
一、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基于保理业务模式受让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践中,商票融资业务中一般以下图方式进行:
Ⅰ:基础交易合同关系
Ⅱ:保理合同关系
Ⅲ: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关系向债权人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②债权人基于保理合同关系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③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
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基于保理合同关系,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同时将持有的债务人出具、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理融资款。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票据纠纷一案[1]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理商能否基于保理关系受让票据”的问题作出了以下认定:“……基本证实了优友保理公司与上海XX之间应收账款保理关系的真实性,优友保理公司支付了保理融资款,上海XX向优友保理公司背书转让涉案票据,有基础法律关系支持,优友保理公司合法持有涉案票据。”
星合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2]中,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星合公司与其票据前手国顺源公司之间因保理服务合同关系,国顺源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星合公司,即国顺源公司将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星合公司,原告星合公司向国顺源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融资款。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且原告星合公司受让取得的票据背书连续,原告星合公司系票据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票据权利。”
因此,“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局限于贸易关系,而是应审查该次票据的取得是否依据的是真实的交易关系,若已经支付了对价,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真实有效,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要件,基于保理关系也可以取得票据。
二、债务人签发/转让票据给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应收账款消灭,保理商能否为该类应收帐款提供保理融资
目前,在商业保理中的票据的转让,是否导致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应收帐款消灭,在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的认为,应收账款是否消灭,不取决于票据的交付,而应取决于票据是否被承兑。票据的交付仅影响该笔金额的应收账款是否处于停止状态或休眠状态。当债权人持有的票据获得承兑付款后,已使用票据的应收账款权利才会归于消灭。
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与孙运余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3]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已经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部分清偿的应收账款是否仍为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依法转让,涉及到票据支付与原因债权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对于清偿既存原因关系之债的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以票据方式结算但票据付款后原因关系才消灭的。……沃特玛公司对于.99元应收账款,向圣墨西公司出具两张总金额为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偿付,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交付,使应收账款中的万元处于停止状态,只有万元票据获得付款后,原债权中的万元才得以真正消灭”。
另一种理解是,虽然债务人已使用票据支付,但此处的票据仅仅作为保证付款的承诺,应收账款仍然合法有效地存在,并不因票据的支付而消灭,保理商可继续受让应收账款,建立保理法律关系,并要求债权人将已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保理商。此时应收账款债权与票据权利并存,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主张。
深圳阜鼎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4]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因系争交易各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原告未实现票据付款请求权,表明其作为新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完全给付,其与被告荆州沃特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故其有权在既享有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权又享有票据追索权的情形下择一行使,要求实现应收账款债权。”
因此,在以票据背书转让作为债权转让形式的保理交易中,若交易各方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债权即消灭,则当票据到期后未能兑付时,不能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保理公司可以选择基于票据关系主张权利,或者基于保理合同主张权利。
保理公司在票据保理融资服务中,同时要注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如: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