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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财师的角色是守财奴的角色而不是教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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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接触了挺多的市面上各种类型公司的理财经理,包括保险公司、银行、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各种类型的家族办公室等等的一线销售人员——财富规划师。当然,名头和叫法无花八门,实际上大家做的都是同样的事情——销售各种类型的理财产品:保险、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固收类产品、集合信托产品、基金、私募等等一系列的产品。

经常看到理财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之中都在聚焦教客户怎么赚钱,获利是人的本性这点没有错。但是如果对金融投资深入了解,大部分的理财产品的设计针对普通人募集资金并不是以盈利为最大的目的,金融不可能三角: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决定了理财产品更多的是守的功能大于攻的功能。最大的感受就是专业的理财师的角色其实是个管家,守财奴的角色,而不是教客户怎么赚钱。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金融机构按风险承受能力对理财产品进行的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A1(谨慎)、A2(稳健)、A3(平衡)、A4(积极)、A5(积极);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类也是一一对应的。和银行一样,它通常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它们是:R1谨慎、R2稳健、R3平衡、R4进取和R5进取。

大部分的理财经理或者财富规划师能接触到上面哪些等级的产品?90%以上的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经理接触到的都是R3平衡型以下的产品。你怎么教客户赚钱。我们再来看一下银行长期贷款的利率:年贷款基准利率是一年内4.35%、五年内4.75%、五年以上4.9%。集合信托的收益目前市面上能做到8%的都很少,所以在这里我们做为理财经理或者专业的财富规划师,你敢用什么样的承诺来销售产品?超过10%以上的零风险保证承诺的收益,你看中的是人家的收益,人家看中的是你的本金。如果真有超过贷款成本的零风险保证收益的产品,相信这中间无风险的套利空间轮不到普通的投资者。理财产品的收益我们有什么底气教客户赚钱?难道在我们手上有能力做理财的客户会比我们更不懂得赚钱?而我们经常跟客户建议的家庭理财配置思路也是根据下面这个三角形的逻辑来的。

其次,要弄懂客户真正的动机,有余钱来做理财或者金融投资的客户的真正目的是什么?R4级以上的金融投资产品懂的客户自己做,不懂的会去找更专业的投资顾问。客户真的是为了10%-20%的投资回报来找我们做投资顾问?做过企业的朋友都清楚,除了大型企业能拿到合理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大部分的民营企业的融资有一大部分是依赖于自己的信用担保的民间融资。而民间融资的成本基本在1分到1分五,也就是年化利率12%-18%。更别说那些短期的高利贷。这一类的客户会为了收益把资金放在银行或者三方财富公司来做理财?

当然还有一小部分是辛苦一辈子积累下来的资金,没有别的更好的投资渠道。我们所谓的帮客户赚钱可能也就表面上对这一部分客户有一定的市场和吸引力。但这一群体以我观察大部分金融知识的缺乏以及抗风险能力都相对较弱。所以才会出现大量的投诉纠纷和扯皮。前段时间下面的这条新闻,同样的事件,一人被判驳回,一个去获赔。这个案件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搜一下。

除了理财师承诺8%保底收益,存在冒充签字等行为之外,法院支持投资者权益很重要的一条是基金管理人未如实告知产品存在极高风险,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所谓的适当性义务,也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2条明确了适当性义务的内涵: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对于适当性义务建议我们从业人员一定要重视,这或许万一在未来有纠纷的时候会成为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点就不展开说明,大家心里都有数。

从业这么多年经常觉得从业人员也是弱势群体,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特别是一线的销售人员。一有问题客户投诉,机构甩锅。我们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随着民众金融知识的普及以及维权意识提高,还有监管对销售行为的不断完善。这类的事件只会越来越多,有律师界的朋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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