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融资租赁有四大支柱:行业监管、交易规则、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四大支柱支持和鼓励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美国对租赁业的监管持开放态度,将租赁视为普通的商业服务,不采取特殊监管。通常来说,厂商背景和独立背景的租赁公司被视为普通的工商企业,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对于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则采取并表监管模式,纳入银行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美国融资租赁市场也呈开放状态,成立租赁公司采取注册制,没有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同时也允许银行直接从事租赁业务。
我国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则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逐步由宽松监管变为严格监管,由多头监管变为统一监管。内资试点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监管,年4月20日起,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至此,对内资试点、外资租赁、金融租赁实现了统一监管。
我国历年对于融资租赁出台的监管办法如下:
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年8月13日,外经贸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年2月17日,商务部发布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年1月23日,银监会发布经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年9月18日,商务部发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年3月13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年11月,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认为,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智能制造业发展、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转型升级、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家应鼓励和大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监管是必要的,要规范、要回归本源、要专注主业,但同时应给予融资租赁公司更多的创新空间、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更优惠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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