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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医院47760000元融资租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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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年3月13日经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8月1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驳回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据悉,截至年8月31日,医院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人民币元,各方协商一致,在医院按下列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的前提下,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以租赁合同项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万元等额折抵上述款项,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减免未到期利息人民币元。

同时,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退还租赁合同项下部分手续费人民币元,各方同意,该款项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需实际支付,自医院向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中等额折抵。

医院于年8月31日前向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人民币元;医院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租赁合同即提前终止,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根据租赁合同之约定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退还相关资料,各方就租赁合同再无任何纠纷。

医院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租赁合同不予提前终止,继续履行,上述折抵、减免条款不再予以折抵、减免,医院应按租赁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的租赁保证金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医院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向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可等额折抵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医院对此无异议。

据介绍,该案的调解费由医院承担元,由医院向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支付。

申请人:医院,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东段2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端。申请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鹿山。

同时查明:医院已按上述调解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完毕。

广安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本案中,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已按约定全部实际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现并无纠纷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申请人于年3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现已无可执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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