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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金融机构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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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

通知提到,金融机构与经销商开展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应当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明确告知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向消费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规〔〕22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维护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

(一)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与购车相关的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有关规定,合规发放个人汽车贷款。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

(二)加强贷款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金融机构开展附加产品融资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材料,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资贷款。禁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二、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

(三)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44号)要求,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金融机构在与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

(四)强化经销商准入。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经销商准入标准,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经销商日常走访与持续性评估,及时终止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销商合作。

(五)加强经销商行为管理。金融机构与经销商开展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应当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明确告知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向消费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六)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服务能力。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务人员档案,加强对相关人员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提供相关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在相应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已备案金融服务人员信息,规范金融服务人员工牌工位展示,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七)公平定价。金融机构对于具有同等授信条件、申请相同汽车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应当执行相同利率,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

(八)公开信息。金融机构应在公开渠道展示各项汽车贷款产品的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贷款违约金、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合作经销商在公开渠道门店展示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全部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及其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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