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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高薪招聘司机他钱没挣到还背上一身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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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高薪招聘司机,再以租代购“买车”,收入却不达预期,要求退车,但分期的贷款却仍要继续还。张先生的“高薪”梦只做了两个多月,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汽车服务公司和当时签订合同的金融公司、车辆销售公司一并告至法院。他的贷款还需继续还吗?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高薪”诱惑

2万保底月薪但需以租代购“买”车

张某在庭审中表示,当时是通过朋友介绍到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了解运营车辆事宜的。该公司表示可以给张某介绍从事机场专线运输,每月保底2万元,但需要以租代购方式购买该公司指定车辆。

张某觉得每月收益较为可观,遂在该公司的引导下,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某车辆销售公司的车辆,张某每月向金融公司支付车辆月供款。

同时,张某还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载明张某将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张某保留车辆所有权,并向该汽车服务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等费用。

次日,张某又与该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不过,与此前合同约定相矛盾的是,这份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案涉车辆并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月租金,而该汽车服务公司享有案涉车辆完整所有权。

“高薪”无果

钱财两空?退车后还要付月供

然而,工作两个月后,张某发现当初2万的保底月薪根本难以达到,不仅无法实现此前汽车服务公司宣传的“高薪”回报,反而每个月还须支付车辆月供。

眼看着继续经营可能会继续亏损,张某找到了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退车。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后,汽车服务公司同意了退车,但对于贷款问题却出现了麻烦。

张某介绍,虽然在退车后,汽车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退车协议》,并写明车辆退回给汽车服务公司后,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等内容。但十个月后的一天,他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因未按时支付车辆月供,金融公司将其和汽车服务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且因张某此前所签的退车协议与金融公司的主张没有关系,法院认为,张某仍需承担支付车辆月供的义务,向金融公司归还剩余月供和罚息、复利。

而这,对于张某而言,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起诉维权

张某有权向汽车公司追偿月供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该汽车服务公司、金融公司、车辆销售公司一并起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并由汽车服务公司退还其交纳的费用和其前述判决载明由其归还的车贷。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合同》和《退车协议》均是张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约束金融公司和车辆销售公司。已履行的《退车协议》属于双方对《汽车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且汽车服务公司在《退车协议》中明确表示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故在张某承担前述生效判决载明的月供款后,依法有权向该汽车服务公司追偿。其余款项由于无证明表明系该公司收取,故法院最终判决《汽车租赁合同》解除,该汽车服务公司向张某支付月供款。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法院已收到多起因“高薪”广告而陷入买车困局的案件,很多驾驶员、车主均陈述因受到“高薪”广告吸引,进而以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形式买车经营,实际运营中发现无法实现“高薪”收入,从而陷入车损车耗的投入远高于实际收入的困局中。此类案件是一些不良商家为了销售车辆而夸大其词,以“高薪”吸引消费者,而驾驶员、车主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盲目陷入“高薪”广告的诱惑中,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即签订合同,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引导商家进行良性市场竞争,严禁夸大广告宣传,规范市场行为。而广大驾驶员、车主也应增强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警惕“高薪”广告诱惑。

陶丽梅红星新闻记者杜玉全

编辑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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