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实际含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时间,一个是货权管理。对于时间,所有人都不陌生,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徜徉在时间的长河中。相较而言,货权管理这个概念许多人并不熟悉,它和时间又有什么关系更不得而知。本文将以时间在货物权属的确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角度论述其重要性。
货权管理的概念
通常所说的货权管理,指权利人对其自身所持有货物之上的权利、权利负担的管理。也就是说货权管理基于货物管理,即在控制住货物的基础上,对货物之上所设立的权利(所有权、质权)进行管理。从这个描述中可以看出,货权本质是一份民事权利。既然涉及民事权利,就和民事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同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是不同的,货权、质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同样具有法定期限。那么,在商品交易和动产融资中作为业务基础的货权、质权,权利设立的起始时间和持续时间又是怎么样的呢?
时间的概念
时间具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时间点,指的是一个具体的时间;另一个是时间段,时间段指的是一个时间点与另一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差。在民事法律中,这两个时间概念具有特殊意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发生和设立是一个时间点,而民事权利从设立、存续、变更、消灭的时间过程则是一个期限。也就是说,权利的生命周期和时间是密不可分的,货权、质权同样如此。
时间是司法判例的重要证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两条法律包含了极为重要的信息:动产质权的设立时间不是签合同的时间,也不是放款的时间,更不是登记的时间,质权是从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个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点就是权利设立的时间点。因此,金融机构在主张质权设立的时候,就可以把这个时间点作为质权设立的时间点。
但在现实交易场景中,金融机构又如何证明这个交付的时间点就是真实准确的呢?在实际的司法判例里面,控辩双方可能会针对这个焦点问题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在一个存货上面涉及多份权利如出现一货多卖、重复质押,充分的证据+时间因素对权利的归属和受偿顺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官来说,影响最终判决的关键就是双方谁提交的证据更可信,谁提交的证据链更能从时间上一步一步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例如()沪民终号案例:中铁哈尔滨公司向东方公司购买矿粉并付款。随后东方公司向中化新加坡买铁矿粉15万吨,但是其中2.5万吨未付款。中铁哈尔滨公司主张2.5万吨铁矿粉是善意取得,结果败诉。原因是东方公司提供的《货物过户证明》和《入库证明》在时间上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其与中铁哈尔滨公司完成交付。
时间成为证据链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面提到的情况,一般的做法是拍摄现场交付的照片、视频等,作为货物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同时为了留存的证据(照片或视频)尽可能的反映拍摄时间,有一种方法是拿一张当天的报纸,拍摄画面上出现报纸的日期,这样在一个画面里面同时反映了交付的事实和当天的时间。这种操作方式虽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在某一个交付的时间点偶尔操作还可以,如果想证明对货物的持续控制,证明货权或质权持续成立,每天采用这种方式就比较繁琐了。
因此,为了保证对时间的取证真实、有效、全面、便捷,中仓登推出了货权管理服务,通过第三方取证+国家授时中心取时+时间戳的方式证明某个时间点权利设立或某个时间期限内权利始终存在。货权管理系统取时对接国家授时中心,确保货权证据产生的时间真实有效。同时采取时间戳技术,确保取证内容的完整性,防止证据内容被篡改,从而达到货权存证证据具有司法有效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