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券商中国
6月2日沪深交易所就修订后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最主要变化在于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硬性门槛包括在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明确GDR发行要适用再融资规则,同时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此举有效“打补丁”、“堵漏洞”,旨在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勿滥用再融资工具;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随着近年来监管层持续优化和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上市公司“出海”踊跃。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11家上市公司披露筹备境外发行GDR。
市值门槛不低于亿今年5月证监会曾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对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将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并由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核。
彼时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
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修订后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相应增加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及发行审核相关安排,并明确上市公司在筹划及境外发行GDR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次修订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