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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5 20:56:00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昨日晚间,华西证券(.SZ)披露了年年度报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83亿元,同比增长18.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0亿元,同比增长32.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36亿元,同比增长29.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90亿元,同比减少.73%。

年,华西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72元/股,同比增长30.9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28%,比上年增加1.75个百分点。

年4月12日,华西证券第三届董事会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按分红前公司总股本26.25亿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拟共派送现金红利2.91亿元,尚未分配的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年,华西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20.62亿元,同比增长58.25%;投资业务营业收入为10.22亿元,同比减少3.10%;信用业务营业收入为8.81亿元,同比增长4.13%;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为4.46亿元,同比减少14.24%;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1.62亿元,同比增长14.10%;其他营业收入为1.09亿元,同比增长53.52%。

报告期内,华西证券完成安宁股份IPO、长鸿高科IPO、彩虹电器IPO项目等股权融资项目。截止报告期末,在会审核项目10个,其中首发项目6个,再融资项目2个、精选层项目1个、可转债项目1个;已通过审核待发行项目5个。并购重组业务发展方面,报告期内完成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项目、华宏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振静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年,华西证券完成47只公司债、3只企业债、2只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主承销发行,承销金额达.66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华西证券对50家挂牌企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承担做市业务的挂牌企业5家。

年,华西证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22.88亿元,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7.05亿元,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4.46亿元,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10亿元。

年,华西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65万元,同比增长.50%,主要系双融业务强平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增加所致。其中,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为.63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为.99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为.67万元,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为.48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为-.28万元,融出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17.16万元。

年,华西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57万元,有12人税前报酬超百万,其中3人税前报酬超过万。

年,华西证券董事、总经理杨炯洋报酬为.39万元,职工董事程华子报酬为.93万元,监事会主席庞晓龙报酬为.75万元,首席运营官、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祖强报酬为.46万元,合规总监邢怀柱报酬为.88万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胡小泉报酬为.20万元,副总经理杜国文报酬为.19万元,副总经理邢修元报酬为.31万元,首席风险官于鸿报酬为.39万元,董事会秘书曾颖报酬为.16万元,副总经理黄明报酬为.46万元,董事长(离任)蔡秋全报酬为.48万元。

年,华西证券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6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人。全部员工中,博士研究生24人,硕士研究生人,本科人,大专及以下人。

年末,华西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8.76亿元,上年末为8.44亿元。

年,华西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5.41亿元,上年同期为11.68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年,华西证券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5.72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38.98万元。

报告期内,华西证券不存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另外,华西证券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共5起,其中股票质押交易纠纷案1起。

第一起为西玉龙街营业部房产纠纷案。

年4月,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按造价包干形式集资修建玉龙大厦,建成后产权归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所有。年玉龙大厦建成后,由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处房产由本公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使用)。年,杨淑玉向成都中院起诉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玉龙大厦的产权,并在诉讼中要求追加华西有限、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通知公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年12月31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年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成都中院重审。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公司于年1月17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一审重审判决书(〔〕川01民初号),判决驳回杨淑玉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于年1月23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年2月4日收到本案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及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涉及的玉龙大厦,截至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62万元。

第二起为公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案。

公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于年9月签订《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D6地块二期工程联合建设协议》及《联合建设补充协议》,并于年6月签订《联合建设补充协议(二)》,约定公司投入D6地块土地使用权,大成置业缴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投入首期启动建设资金万元和追加投资.5万元,双方各占项目权益比例50%的模式对D6地块开展联合建设。后因大成置业未能依约筹措超过前述资金的建设资金,且迟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被勒令停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年9月通过公证邮递向大成置业送达经公证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年12月至年3月,大成置业曾先后提起四次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相关联建协议或者退还保证金1万元以及赔偿相应损失,最终均以原告撤诉或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结案。

年5月7日,大成置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次提起诉讼,诉求退还保证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1.53亿元。年5月27日成都市中院受理本案,案号()川01民初号,并于年7月11日、7月18日开庭审理,年9月30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川01民初号),判决:判决生效15日内,退还大成置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万元;驳回大成置业赔偿约1.53亿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4万元,由大成置业负担。大成置业不服一审判决,于年12月3日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二审于年6月12日开庭审理,公司于年7月19日收到四川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川民终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8月21日,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向大成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万元,已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的相关义务。

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寄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大成置业的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12号),裁定驳回大成置业的再审申请。

第三起为公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与曾某某诉讼案。

曾某某于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融资及证券交易服务。年5月24日曾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滥用市场地位提前强制平仓,侵害曾某某的财产权,要求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赔偿财产损失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年8月1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年8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粤民初号),裁定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原注册地为青羊区,高新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28日做出裁定将本案移送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已于年10月10日、10月17日开庭审理,年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川民初号),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年1月29日提起上诉,二审于年8月2日在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公司于年6月2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川01民终号),判决:撤销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川民初号的一审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某损失38.80万元;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本案已结案。

第四起为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交易纠纷案。

年7月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计向其融资1.00亿元。东泰资管履约担保比例于年3月23日起持续低于平仓线,构成违约。公司于年5月25日委托代理律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年6月1日成都市中院完成对东泰资管质押给公司的3,万股紫金银行限售流通股的诉前保全手续。年6月8日成都市中院对本案正式立案(〔〕川01民初号),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东泰资管上诉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

第五起为公司与叶某、陈某、景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与叶某和陈某分别于年9月和年10月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叶某向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06万元,陈某向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7.42万元,担保物为其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因前述股票持续下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线,公司按约定实施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后叶某未偿还本金为.62万元,陈某未偿还本金为.92万元。景某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就叶某和陈某在公司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年12月7日向成都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年12月10日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本案于年12月11日立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暂未开庭。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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