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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31 17:36:00

(作者简介:刘四国律师,民商法硕士,曾在山东某大学法学院执教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盈科律师事务所民法典宣讲团讲师。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疑难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权利救济。刘四国律师因丰富的处理民商事争议的经验被全国十多地仲裁委聘为兼职仲裁员。)

实务中,有的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的规定,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来融资。一旦发生纠纷,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而另一方主张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到底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呢?下面我们看一则真实的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

年甲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1.乙公司以筹措资金为目的,以回租方式向甲公司转让租赁物,甲公司根据乙公司上述目的融资受让租赁物;2.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转让的租赁物并回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承租租赁物须向甲公司支付租金;随后,甲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乙公司、保证人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项下乙公司的全部债务向甲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甲公司所持有的是设备发票复印件,不是发票原件;发票复印件所记载的租赁物与乙公司实有机械设备严重不符,主张权利的发票与设备照片无法一一对应。(二)甲公司和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

本案中,因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资金的出借与返还关系,而不足以证明存在实际的租赁物并转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为什么法院认定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呢?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货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货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包含两个交易行为,一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互相结合,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要看该合同交易行为是否体现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征,判断一个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而不是看合同名称。

但是本案的合同交易行为并没体现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征,当事人之间只有资金的出借与返还关系。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所以,法院认定本案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后,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本案属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当按照该性质认定合同的效力。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目的并非非法。本案中,如果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借贷系偶然为之,并不会冲击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如果融资租赁企业经常开展放贷业务,放贷业务成为其主要业务,应当认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

第二个问题,如果借贷法律关系有效,利率如何确定呢?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融资款的利息是其主要利润之一,在该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构成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形下,不能简单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利息的约定,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不支持出租人的利息主张,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关于具体的利息标准,尽管融资租赁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但融资租赁合同中均约定了融资款的利息,故可参照该合同约定确定利息标准。

第三个问题,关于手续费、保证金是否应当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的问题。

因保证金及手续费在出租人支付融资款时承租人已经交纳,且被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合同,出租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情形下,出租人收取手续费及保证金亦丧失合同依据,故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将融资款扣除保证金及手续费后认定为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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