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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4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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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二),公司投融资说白了就是企业借钱和花钱的事,但并不简单,企业要比老百姓复杂和专业的多,对于企业而言,借钱或者说融资,基本上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如果一个企业没点负债,一些业内人可能会认为这个企业用钱赚钱的能力不够,但过高的负债不但会使企业的偿债负担过重,也限制了企业再融资的空间,因而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接着上一次的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二),内容可能会有些多,但都是实实在在的干货,您不妨收藏着有空看一看。


  30.问:股权转让中公司僵局法律风险?


  


  答:股权流转后,有可能发生因持股比例相对均衡,导致表决权无法形成绝对优势,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容易出现此种情况,为此,股权的转让应全盘考虑,无论对于出让方还是受让方而言,转让比例的大小,其他股东的持股情况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因此,在股权转让后,应选择合适的股权比例。同时应积极面对股权转让后出现的新“人和”问题,应该在股权转让前进行相应的工作,作好“人和”的磨合或其他相关制度的设定,以便减少矛盾,防止出现公司经营的僵局。


  


  32.问: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答: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3、财务状况良好;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33.问:公司股权转让时债务承担中法律风险?


  


  答: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2)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34.问:企业介入政府主导的项目融资,有特定的风险?


  


  答:1、政府继续项目报批时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项目立项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具有满足项目所需的土地指标等;


  


  2、政府关于项目实施是否形成了正式的决策文件,不能以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承诺代替正式的决策依据。


  


  3、防范政府主要负责人职务变更造成的项目搁置和邀约风险。


  


  4、在某些政府承诺未来回购的项目中,融资方应对政府融资能力,债务规模限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


  


  5、应确保政府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地方关系的职责,防范来自部分政府部行使职权和全体争议的项目危险。


  


  35.问: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


  


  答:境外投资涉及至少两个国家,不同国家在政治体制、商业习惯、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外汇法律风险、税务法律风险、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劳动法律风险等。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一国发生政治事件或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对境外投资造成的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有国家干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民族主义风险、恐怖主义风险等。政治风险在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政局动荡或战争冲突,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东道国基于国家安全等政治因素对境外投资所做的限制。


  


  (二)外汇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中的外汇风险一方面指因外汇市场变动引起汇率的变动,致使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上涨或者下降所带来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当考虑使用套期保值等财务手段避免汇率损失;另一方面指外汇汇出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投资回报,因此投资人能否将资本金、利润等汇回本国是取得投资回报的关键。如果东道国存在外汇管制,则会妨碍投资人上述目的的实现。


  


  (三)税务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通常会重点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不仅包括以取得资源为目的的投资,也包括获得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为目的的投资。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之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相当比例的中国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常常在境外投资与并购中忽略了这一重要环节。


  


  (六)劳动法律风险


  


  劳动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境外并购后遭遇的典型法律问题。发达国家大多劳动保护法律比较健全、且工会力量强大,工会在投资或并购过程中、在投资完成后的经营活动中、甚至在裁员、退出投资等过程中均有巨大影响。中国企业如果不遵守当地劳动法律,对目标企业人员随意调整、裁减,就有可能违反当地劳动法律,导致工会抗议、罢工甚至政府处罚或诉讼。


  


  36.问: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答:1、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37.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答:在股份回购中,公司或是利用现金或还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这样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回缩,而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本的回缩(减资),使流通在外的股票减少,从而提高了每股盈余,降低其市盈率,导致股价上涨。


  


  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本公司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条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如果不具备条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将会导致股份回购的无效。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在作出相关决议外,如为减资而收购或股东要求收购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股份,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对回购数量,法律不作强制性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必须考虑到现金流量和债务承担能力问题。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有一个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属于给予职工股份奖励原因的回购,其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且所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批露规范,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炒作,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38.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行政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答:1、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专利或者商标权属有争议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构提出,一经核审,就有可能推翻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知识产权的权属处在一个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质权人以及相关受益人的权利。


  


  2、知识产权质押要进行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法定行政部门。由于现在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商标局没有联网.如果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变化,但没有到国家专利局或者工商局做相应权利人的变更,有个别企业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3、公示。商标质押后应该如何公示7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众很难通过一些便捷的方法查询。这样就使商标的质物权属在审查上有一定的难度。


  


  4、相关信息的披露。知识产权的权利上存在的有些权力限制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并不主动向公众披露。公众无法通过便捷的方式查询。


  


  39.问:股权瑕疵法律风险?


  


  答:实践中,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出资不实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第二、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可以看出,受让人不明知出让人存在出资瑕疵,则受让股东对该出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否则,在明知瑕疵的情况下人受让该股权,在实践中,一般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2)与第三人利益相关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本身是不限制以股权出质作为担保的,但如果转让设定担保的股权,对受让人来说十分不利,因为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受让人对股权担保情况的了解也是十分重要的。


  


  40.问:风险投资中股权转让不能(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在我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或管理层回购。风险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方的股权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风险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由风险企业管理层来受让风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风险企业家回购”或“管理层回购”。


  


  以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的方式退出,对风险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风险投资方投资后对风险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企业原股东或管理层方面获得实现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风险。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原股东回购在操作程序与股权转让基本相同,通常依赖于风险资本投入时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有关回购的条款;


  


  其二,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可错误地表述为“企业回购”,要防止企业为回购主体引发的违反公司法要求的法律风险。


  


  41.问:公司民间集资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答:公司的成长离不开资金,许多公司为了融资,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但这种借贷蕴含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此相关的还有“变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易演变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42.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质物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答:1、质物(商标或者专利)没有取得国家商标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包括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过期失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取得贷款。


  


  2、质物的权属不清。首先质物必须是借款人或者出资人的否则它的权属问题可能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问题。可能导致发放贷款以后由于权属问题借款人、出资人或者相关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也可能直接造成借款人不还款。


  


  3、质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提前终止或者被申请宣告无效等法律风险。按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申请宣告无效,因此这种法律风险不是质物本身的瑕疵而是一种继发性。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范,从而保证借款的安全。


  


  43.问:股权私募投资中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


  


  答: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这种风险来自于双方权利要去的特殊属性,外部原因则是由于法律监管系统和司法系统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缺乏接纳性;


  


  二是救济途径风险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双方特殊权利义务约定更加符合当前司法及其他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对司法环境提出要求。救济途径风险的控制目的在于,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都能够确定获得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而言包括两个目的:


  


  一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责任未能满足时,得以其违约责任;


  


  二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过错未能满足时,得以追求其过错责任。


  


  44.问: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答:(1)贷款人不能按期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的风险。根据借款合同,


  


  贷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贷或提前收贷都将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确约定此项违约的责任。


  


  (2)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由于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人应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并应约定泄密的法律责任。


  


  (3)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此风险确实存在但不在委托贷款的法律


  


  关系之中暂且不予考虑。


  


  45.问:公司设立时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答: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是,股权设置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二)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


  


  46.问:风险投资中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企业在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有瑕疵(如该技术系创业人员原所在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风险资本看重的可能就是该项技术。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纠纷,不利于风险资本的引进。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审查创业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其二,审查核心技术权利的法律归属,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其三,妥善解决创业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与同业竞争禁止的矛盾。


  


  1.问: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答:选择好适合的方式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要进行多方比较比照,量体裁衣。


  


  企业直接头痛子模式,有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融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间接投融资模式,有股权转让投资、增资扩股投资。多与会计师沟通选择风险最小以及赋税成本最低的投资方案是投资成功的第一步。


  


  47.问:公司股权转让时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答:(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通常都有这样的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交割阶段和期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割或无法交割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接事项安排中的法律风险。


  


  交割日的确定意味着受让方将全面行使股权,为顺利介入出让方的经营和管理,事先作好必要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人事委派、董事选举安排等许多问题。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作好前期的基础准备。


  


  48.问:融资租赁中作为承租方的公司法律风险?


  


  答:融资租赁中,作为承租方的公司,其主要
  


  49.问:私募股权投资中救济途径风险?


  


  答:私募方与经营方所希望享有的权利,应该都在公司法框架内得以实现的。然而作为双方所特别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在将来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之时,将有不可预期的风险。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审视下,私募方于经营方无非是公司共同投资人关系,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否上升的司法调整的途径难以确认。


  


  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法不禁止即许可”这种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应该是不受质疑的。但是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更多的具有经济法上的意义,即国家的监督和调控更加严格。这种未经法律规范确认的约定,如果被违反,则另一方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将成为问题。


  


  50.问:设立子公司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母公司被认定为滥用有限责任。实践中,有的企业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就是作为母公司对外生产、经营、投资的一个“挡箭牌”,子公司完全由母公司在背后操控,子公司只是一个“空壳”,盈利归属母公司或母公司参与分红,亏损则由子公司以其有限资产(大多数的情况就是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法律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制,如果企业出现违法情况,就可能面临被“揭开公司面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同样需承担责任。


  


  51.问: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52.问:企业证券投资法律风险预防?


  


  答:企业证券投资法律风险预防:(1)证券投资决策是否合法有效,投资手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2)在投资资金的来源方面,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确保企业经营运作的风险。一些企业通过借信贷、抵押或者典当贷款等方式融资投资证券市场,一旦出现投资波动,很容易发生法律纠纷,比如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融资后投资购买债券,很可能因为不符合银行规定的资金用途而发生纠纷,从而被要求立即还款导致企业周转不灵。


  


  (3)在具体选择哪种证券方面,需要对证券不同种类进行分析,对各种证券的收益率和所附加的权利进行分析,比如普通股票和普通债券就没有权利附加,而可转换证券就有可能转换为普通股票,优先股可以在公司发行新股方面优先认购,认股权证有权以约定价格进行购买,而且这些附加的权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行使。


  


  (4)必须对证券发行单位的资信等级、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从中选择信誉高、营运能力强且具发展前景的政府债券或企业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53.问:股权融资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答:公司在股权融资时,不得不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这就使商业秘密存在着泄露的风险。建议:


  


  1)初步接洽时,只提供计划书的摘要;


  


  2)商业计划书时,尽量不要披露特别机密的信息和数据,只要把拥有的产品和技术能够带来的好处和它能满足的市场需求讲清楚即可;


  


  3)有些关键性的商业秘密或技巧诀窍,不到最后的关键时刻不要急于讲出来;


  


  4)询问与该投资公司打过交道的其他企业家和中间人士;该投资公司员工的职业操守情况;了解其目前是否已经或即将投资你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可能与本公司有利于冲突的问题;


  


  5)签署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义务对象范围、对信息接收方的要求、保密期、违约责任等。


  


  54.问:公司向银行贷款而进行保证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主要存在两个法律风险:


  


  一是互保法律风险。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公司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公司卷入其中。公司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公司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二是受迫保证法律风险。银行面对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公司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公司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公司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55.问:并购实施阶段的法律风险?


  


  答:企业并购方式确定之后,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即进入并购实施阶段。在并购实施过程中,双方通过制订严密的并购协议保护交易的安全;通过合理安排融资方式,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


  


  1、并购交易的法律风险


  


  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严密的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并购协议中应当设立陈述与保证条款,被并购方对与目标公司并购有关的任何信息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2、并购融资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并购方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并购过程,并购中往往需要注入大量资金,并购方在筹资过程中所采取的筹资方式会导致自身的财务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财务或经营风险的发生。并购方企业能否利用企业内、外部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筹集到资金,即企业是否具备融资能力,是关系到企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


  


  56.问:私募股权投资中主体因素产生的风险?


  


  答:(1)私募方的主体特征复杂。


  


  在实践中由于业务起点高,多数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并不很大,LP人数不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调查与谈判长期性、反复性,通常会引发PE投资者的高度
  


  (2)公司经营方的主体特征复杂。


  


  在私募方一些列优先权的“逼迫”下,经营方股权项下的各项权益都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私募方将经营方与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投资对象来看待。例多数私募投资方在其业务调查中明确指出,经营方的经营能力、资质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景,是股权投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根据公司法理论,私募方的定位是公司股东,与经营方、目标公司是之间互相独立的法律主体。然而对于私募方而言,由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的核心技术完全不了解。所以私募方试图通过一些列协议将经营者与目标公司绑定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主体。


  


  57.问:公司股权置换(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风险?


  


  答: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使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关联公司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小股东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


  


  因此,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进行限制,从而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对表决权的保护。


  


  58.问: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流转不能的风险?


  


  答: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市场上的可流动性(一般在资金投入后都会规定一个最低的资金滞留期,往往都约定三年内风险投资人股权不得转让)。


  


  基本应对策略:资金在企业里相当时期的滞留,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特征。但在未来的发展时期,我们可以借鉴像美国那样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在内的多种资产证券化选择。


  


  59.问:企业投融资涉及外资企业问题,法律风险加大?


  


  答: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注意:1、合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制作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60.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答:第一、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股权内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体现。一方面,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股东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


  以上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二)30-60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本系列有问,后面还会继续跟大家分享这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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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