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腹泻病论坛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上海首例两融绕标金融纠纷案,究竟怎么
TUhjnbcbe - 2024/4/8 7:58:00
专业治白癜风医院 http://ask.bdfyy999.com/
    

近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叶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获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二等奖。该案系上海首例“两融绕标”金融纠纷案,静安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陆晓峰担任审判长。

“两融绕标”这个行业专业术语,或许很多人并不知晓,“绕标”的具体操作步骤以及最终实现的规避目的又是如何?证券公司有没有法定义务去限制“绕标”交易?带着一系列问题,我们将结合案例加以阐明,为大家答疑解惑。

首先,我们先理清一下概念

q

1、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两融交易”,分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融资买入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钱买入证券;融券卖出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卖出。由于两融交易杠杆风险大,一般会设置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低于一定数值就会被强制平仓并产生亏损。

q

2、什么是融资融券绕标(“两融绕标”)?

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均只能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由于标的证券范围有限,一些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专业投资者不满足于在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于是借助“绕标”手段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的目的。

“两融交易”本身就是利用杠杆的风险交易,“绕标”手段则会进一步扩大杠杆风险和交易损失。

其次,用思维导图带你初步了解

比较常见的“绕标”具体操作手法

●?步骤1??●

通过融券方式卖出标的证券a

??

●?步骤2?●

通过融资方式

买入相同数量的标的证券a

同时产生融资负债y万元

??

●?步骤3?●

以“现券还券”方式将步骤2中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a偿还步骤1中融券卖出的融券债务,由此,融券负债x万元解冻变成“自有资金”

??

●?步骤4?●

将融券负债解冻后获得的“自有资金”x万元在信用证券账户下购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以是“非标的证券”),同时对证券公司产生融资负债y万元

看上去有点复杂,那接下来结合具体案例加深理解。

年5月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并约定,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时,原告有权对被告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签约后,被告针对etf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进行频繁融资融券交易(见步骤1、2),并以现券还券的方式通过上述“绕标”的方式将融资融券款项套取变为“自有资金”(见步骤3、4)。

年10月起

被告将“绕标”获取的融资款全部买入“尤夫股份”(虽非原告认可的“标的证券”,但属于原告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年2月

“尤夫股份”被实施风险警示,此后连续跌停,导致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并触发强制平仓。

年5月

该股票实际由被告自行平仓后产生严重亏损,被告无力归还融资款。

年8月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融资本金余万元、融资利息及逾期利息等。

被告在法庭中提出,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融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操作,原告作为证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允许客户进行“绕标”交易,应承担由此给被告造成的部分损失,故反诉原告返还万余元及其利息损失。

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认为,对于被告自行采取的“绕标”行为,原告不具有限制其进行“绕标”操作的法定义务,故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须为被告“绕标”操作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此类“绕标”交易模式来看,尽管被告买入“尤夫股份”的最初资金来源确系通过两融交易套现获得,但其一开始获取资金的过程(即操作步骤1、2、3)均系针对标的证券进行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完全符合《两融管理办法》规定。之后,被告使用以“绕标”手段获取的自有资金买入“尤夫股份”(即操作步骤4),鉴于沪深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均规定投资人可以在信用证券账户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而涉案“尤夫股份”在被告购买该股票时属于原告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见此交易模式并未违反现行监管规则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从责任承担来看,证券公司对投资人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基于其未能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根据上述监管规定,原告作为证券公司并无限制投资人进行“绕标”操作的相关法定义务。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来看,原告亦不具有控制“绕标”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采取“绕标”操作买入非标的证券后产生亏损,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其要求原告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据此,静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融资本金余万元、融资利息及逾期利息等,对被告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虽然现行证券法和监管规定未明文禁止“绕标”行为,但投资者主动参与“绕标”交易的目的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红线,由此产生的亏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首例两融绕标金融纠纷案,究竟怎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