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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0 16:00:00

保理合同,也是非典型担保,就是应收账款质押加债权转让。

例子,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年货物供应合同,供应合同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基础交易关系,甲公司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供应货物,乙公司年底付当年的全部账款。甲公司先履行,乙公司后履行。现有的及将有应收账款。

“现有的及将有的”涉及,1动产浮动抵押权,2应收账款质押权,3保理合同。

甲公司为了融资需要,5月1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与丙银行签定了一份,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典型的担保)。

“保理”就是三层关系。第一层,担保。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了丙银行做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设立,公示生效主义),应收账款质押适用债权转让相关规则。内外有别加通知。第二层法律关系,债权转让。甲公司或丙银行皆可通知。丙银行通知,得有证据,不要式通知,通知乙公司后,债权已转让,乙公司再与甲公司发生关系不影响丙银行的债权效力。第三层,丙银行就是给甲公司提供金融担保服务,追索服务。乙公司的账户就在丙银行里,丙银行追债比甲公司容易。

这种情况,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有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就是,丙银行既可以选择乙公司,也可以选择甲公司。“无追索权”就只能(应当)找乙公司。

有追索权的保理,当初甲找乙融资万,结果乙却追索了丙万,如果丙追索乙多的万,就得交还给甲。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非典型担保,主要是丙的债权有两家公司作为担保,都可以追。(甲相当于担保)

“无追索权的保理”,就不是个担保,就是个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甲退出法律关系,丙与乙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丙公司追索到乙公司万,多余部分与甲无关系。

一债多保。

可能把债权即给丙银行做保理,也给丁银行做保理。排序依据,先物权效力,后债权效力。最后是同一顺序,就按比例清偿。

1登记,2通知,3比例。

先登记优先后登记,如都没登记就看谁先得到通知,即没登记又没通知的,就是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担保的总结:

动产担保回归顾,1普通的动产抵押权(典型担保),2动产浮动抵押权(典型担保),3购买价金担保权(典型担保),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非典型担保),5动产留置权。

1动产抵押权,就是拿固定的动产过去做担保。有抵押无交付,有交付无抵押。动产抵押权至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有,1标的物动产的善意买受人,2标的物动产的善意承租人,3对动产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债权人,4债务人、担保人破产。

2动产浮动抵押权,是固定的动产,只是现有及将有的,“浮动”就是风险,标的物是浮动的,仍是公示对抗。核心是正常经营判定,标准,第一,购买的标的物数量,严重超出一般买受人。第二,去买担保人的设备、生产线。第三,为其他债权做担保。第四,关联交易。(四类非正常情况的判定)。

3购买价金担保权,还是用动产进行担保,仍是公示对抗。10日内办理登记。与所有相比,根本没有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就是要交付给你的,就是交付给你以后,你弄回来进行优先受偿。而购买价金担保权、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三者的排序,前比后优先受偿。

4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最核心是取回权。限制程度75%。

5动产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前面,均是意定的,签订合同产生的)。构成要件,正常是四个要件,债权已到期、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当事人约定,商事留置是三要件,除了非得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流动质押的情况下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也立马商事留置权。不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至少得有一些关系,比如营业关系。

保理,其实就是,就是把应收账款权利质权拉出来和债权转让在一起。让与担保就是把虚假的意思表示和优先购买权拉在一起。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区别,都是保证。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也可能是第三人,物的担保的标的物是确定的,标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物的担保是有限责任。物的担保范围,6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通通由担保方承担。物的担保的制度优势是优先受偿权。劣势就是只能担保物这一特定物的优先受偿。其他财产只能沦为普通债权。物的担保有行权期间限制,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会出现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况,是可变的)行权。物的担保中,只有抵押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保证人一定是第三人,人的担保的标的物是人的信用和信誉,人的担保(保证人)就是无限责任。人的担保,5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人的担保优势,可以执行所有担保人的财产,无限责任。只能作为保证人的一个普通债权。绝对没有对保证人任何一个财产优先受偿权,无优先受偿权。保证合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权。保证根本移转不了占有,因为标的物是信用信誉。

混合担保,物保加人保。物保和人保,都遵循从属性,一旦增加担保责任,必须征得其书面同意。抵押和保证的共同点,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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