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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7 15:36:00

近期,发现最高院对商票、保理、工程款相关联的案件裁判理念,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特以本篇文章来阐述最高院审判理念的不足。具体如下:

一、最高院违背了民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既然施工方和开发商没有约定,在开发商出具相应价值的汇票时,工程款是否消灭。那就应该尊重法律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开发商开具相应价值的票据,施工方相应的工程款就转为了票据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当然,如果民商事主体双方约定了票据给付的相应对价可有可无或者可多可少的问题,那是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应干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无视了法律规定。即违背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审判原则。

二、最高院否定了票据的有价性。票据与记账凭证的区别在于其有价性。该有价性,是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而非该票据是否最终承兑。票据正是赋予了持票人相应的票据权利,其才有价值,才具有了流通性。而记账凭证,只是记载事实属于一方的会计凭证,没有对他人产生权利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未承兑的票据就没有价值,等同于未承兑的票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在承兑人拒绝承兑的瞬间就可以单方面否定,这也是理解不足之处。

三、否定了票据需要支付对价,进而扰乱了保理和票据关系。《民法典》已经将保理法律关系予以明确。保理关系是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在开发商欠付施工方工程款时,其开具了相应的汇票给施工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施工方取得票据权利应当支付相应对价,这个相应对价就是开发商欠付的工程款。要认定是否还有可转让的工程款,应当要审查保理在先还是票据在先。如果保理在先,相应的工程款已经转让,施工方取得票据即还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果是票据在先,相应的工程款已经转换成票据权利,就不存在可转让的应收账款。因此,票据的先后顺序,决定了保理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基础。

四、开发商非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开发商出具票据没有消灭工程款债权债务,实际上侵害了开发商的辩论权。很多案件是保理商以保理关系起诉施工方,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工程款。在该案中,开发商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但是最高院或者其他各级法院却直接认为,开发商和施工方没有约定开具汇票后工程款消灭,这种认定无非也审判了开发商和施工方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属于侵害了案外人的辩论权利。

五、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违反公序良俗予以确定无效。(1)《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何为公序良俗,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已经予以明确。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在《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最高院出版的书籍)第72页和法律软件“法信”(法院内网也有该软件)的民法典法条释义中都有阐述最高院对“公序良俗”的法律定义。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该法条释义中,也明确说明,违反管理秩序维护型公序(对应的是国家的权力),应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3)国务院商务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自年4月20日起将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履行。

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即排除本案交易行为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这是行政职权对保理业务的定义。

该规定属于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国务院商务部职权划分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管理国家金融行业且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外在表现方式。该规定也明确涉及票据等有价证券而开展的业务不属于保理业务。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点和第31点的规定,规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在审理票据和保理重合的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六、以最高院的审判理念,可以套路施工方出两份钱。比如:A是开发商,B是施工方,C是保理商,D是银行。A欠B工程款万,A开具了万的商业承兑汇票给B,B将万票据背书转让给了C,C给了相应的现金款项,但C同时要求B签订了保理合同。而C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现在由于A无法承兑而产生纠纷。按照最高院目前的主流观点,A出具万票据给B,B仍然还存在万的工程款债权。那么保理商签订的万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关系成立。因此,市场上就出现了保理商以保理关系起诉施工方,此时,法院判决施工方B偿还保理商万。而银行是持票人,其可以票据向B追索,票据仍然有效,施工方B也应当偿还银行万。此时,施工方要出万款项。因此,最高院应当重新审视和厘清保理商这种将保理和票据混合在一起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能量尚可守恒,但目前的主流观点却是欠付工程款可以分裂出票据权利和原工程债权,也违背了能量守恒的原理。以上意见和看法,仅供大家对法律的研究,上述套路也并非再传授犯罪行为。

作者:前法林光华

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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