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从事不良资产相关业务的社会主体较多,出于一定的原因,大部分主体都倾向于在注册的公司名称中,增加“资产管理”字样,或者注册为资产管理公司。
在年之前,国内常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保险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说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属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不动产等优质资产。
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并接收和处置相关银行的不良贷款,不良资产的概念逐步引入国内市场,也标志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现。由于这些不良资产来源于银行的不良贷款,业务经常称之为错配的资产,在违约债权的表面之下,存在着折扣差价、抵质押资产和相关产权等价值资产,吸引了大量的社会投资者。
由此,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更多地转向了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化公司。但是,其他类型的、不是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仍有众多的存在。
从业务准入的角度分析,市场主体参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主要受限于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阶段,也就是常说的“打包”处置,也有说是不良资产一级市场。
所谓的“牌照”,是指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依据。
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设立,并由人民银行颁发《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分类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类为Z类01。
所以,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牌照”是《金融许可证》。
后续增加批准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并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备案批复,才能获得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牌照”。
所以,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牌照”是银保监会的通知和地方政府的批复文件。
以上2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市场中,可以统称为“持牌”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企业参与不良资产业务,无论组成公司的形式和名称,既使在公司名称中有“资产管理公司”字样,也都属于“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属于经济领域中“错配”的资产,对不良资产的快速和有效处置,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整体的国民福利,对于“持牌”和“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主营业务,都应当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