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吴晓灵
金融是国际经济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是重要的经济基础设施。尊重现有国际金融规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际金融规则和中国的金融法规是金融界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资产管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多,监管标准不统一。
当前,多种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并设计各自的资产管理产品。虽然产品性质相同,但由不同监管机构监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并不一致。由此导致的监管套利,是资产管理市场乱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计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只能二选其一。与之相比,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同时设计公募和私募产品,且资金成本较低。信托公司受限于监管,银保监会不鼓励信托公司申请公募牌照,只能做私募产品,因此资金信托产品(包括单一信托产品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是私募产品,但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人不计入私募人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据此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保险非保本的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不能投向私募基金,现在银保监会已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公募牌照。此外,还有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管理和处置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后所形成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可以进行债务重组,但不可转让。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能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尤其会对基金行业形成不公平竞争。
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金融为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体量较大的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监管,与基金业相比具有资金源头上的极大优势。同时,取得银行理财子公司牌照可以设计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其封闭式理财产品可以投资非标资产。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资管业务会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产品造成冲击。如果外资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公司,享受的监管便利应当是银行理财产品平稳转型所需要的过渡性安排,过渡期结束后,理财子公司应当在监管和规则等方面和公募基金保持基本一致。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大多是规避监管而产生的影子银行业务,在刚性兑付的预期下隐藏了许多风险。在过渡期,由于规范理财产品时母行和理财子公司有许多关系需要探讨,由银保监会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监管也有其合理性。目标应是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规则合一、监管合一。
(三)资产管理的监管对象仍待明确。
突出表现为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监管仍存在争议,从人民银行统计口径所规定的金融机构种类来看,私募基金并不在其列,但近日人民银行金融科技规划中已称为金融机构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是在监管豁免条件下运作的金融机构。同时,我国私募基金种类较多,包括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对冲基金、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等,对这些基金的概念欠缺统一认识,监管也未体现差异性。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看,作为豁免注册的金融中介机构,不同类型监管尺度也应有所不同:私募基金服务于高净值客户,可通过自律管理节约监管资源,而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外部性社会影响不一样,监管尺度应有所区分。
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理念
(一)摆正监管理念必须追根溯源,从金融中介的本质功能出发。
货币价值的时间配置会产生风险,金融天然需要管理风险。随着时间错配范围的扩大,信用状况不好把握,于是产生了金融中介。金融中介主要有四项基本功能,并相应分为四个基本类型:一是银行,具有信用货币的创造功能,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于一身;二是证券公司,负责搭建直接融资桥梁;三是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代客财富管理;四是保险公司,虽然无法提供资金融通但具有经济补偿功能,是金融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对金融中介的监管需要兼顾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原因在于,机构是多变的,而功能是稳定的,二者结合方能弥补监管真空。机构监管以审慎监管为前提,具体包括发放法人牌照实现市场准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