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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6 17:18:00
                            

本文原标题:《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依据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法信裁判规则

1.保理合同中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属于是否能够履行合同问题,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市隆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保理合同中既包含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也包含金融借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债权转让,此类案件不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中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属于是否能够履行合同问题,与保理合同效力无关。保理商不存在缔约过错问题,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案号:()吉民再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年第17期

2.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并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律诚公司与中铁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号:()陕民初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年2月14日第7版

3.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依据的基础合同的真实性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应在应收账款债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上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约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辽宁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叶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所依据之基础合同的真实性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在实际应收账款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有追索权保理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先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不能,再由保理申请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不能的部分在保理融资余额范围内进行清偿。

案号:()沪01民终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年第17期

4.当事人主张基础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诉博湖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业银行开展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保理融资业务,应收账款债权得以产生的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基础关系仅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理银行并非基础合同的当事人,故基础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

案号:()新民终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年3月2日第6版

法信司法观点

1.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广泛。近年来,保理业务在国内贸易领域的运用显著增多。从保理商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类保理机构和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监管的商业保理公司。二者虽然在设立主体、行业准入和监管要求上有差异,但在交易结构上并无不同。从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各地并不均衡。北京、天津以及东南沿海地区法院受理的保理合同案件较多。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就保理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对相关法律问题仍存有争议。对此,我们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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