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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4 19:41:00

股和债是一对经常拿来讨论的概念,也是企业资金的两大来源。常规的股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是很容易区分的,但随着商业世界的发展,一些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性质的工具应运而生。或多或少嗅出掠夺的味道?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企业的融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明股实债”、“债转股”、“可转换债券”和“永续债”演变现世,它们既具有股权的特性,又融合了债权的要素。

1.明股实债

定义:明股实债是指一种融资方式,形式上采用股权投资,但实质上却具有债权投资的某些特征,如固定回报、到期赎回等。

税务处理:税务上,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而言,如果投资者被视为债权人,则收到的利息收益可能需要缴纳利息税;若被视为股东,则分红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如股息税低于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可能会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债转股

定义: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税务处理:债转股过程中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时的税务处理,二是债权人作为新股东未来从公司获得的收益(如分红)的税务处理。在转换时,债权人可能需要就债权的价值变动缴纳资本利得税或类似税种。转换为股东后,分红收益可能享受股息税优惠。

.可转换债券

定义: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债券。

税务处理:可转换债券的税务处理在转换前后有所不同。在债券持有期间,投资者收到的利息收益需缴纳利息税。当投资者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可能需要就债权的价值变动缴纳资本利得税。转换为股票后,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分红收益则可能享受股息税优惠。

4.永续债

定义:永续债是一种没有到期期限的债券,即理论上可以无限期持有。但永续债通常设有赎回条款,允许发行人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赎回债券。

税务处理:永续债的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为股权或债权。如果被视为债权,则投资者收到的利息收益需缴纳利息税;若被视为股权,则分红收益可能享受股息税优惠。此外,由于永续债没有固定的到期期限,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其利息支付的性质和税收待遇进行特别审查。

 事例

一、问题引入


  境内A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投资1,万元,对应取得A公司20%股权,B公司的账面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作为金融资产核算。该投资款仅可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且A公司应以每年12月1日投资金额为基础,按照10%的年化收益率,向B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期限为5年,投资期满后B公司将按照其出资额作为退出价格,通过减资方式退出。A公司控股股东对B公司可按期取得上述投资收益及到期收回投资额,提供相应的保证及抵押担保责任。B公司除监督投资资金用途外,不参与A公司日常经营。


  具体交易安排如下:


  基于上述的交易安排,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以及B公司未来退出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二、不同视角初窥


  在讨论上述问题前,本文希望从商业、法律、税务几个视角,先理清上述交易安排的具体定性,以便读者进一步理解及后续分析。


  由此可以看出,同一个交易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定标准,之间存在重合也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如希望准确的判定交易性质并完成相应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无法以偏概全的得出结论。下文仅针对前文案例中的“明股实债”交易安排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展开分析。

三、“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由于“明股实债”具有债权特性,尽管在工商登记上B公司被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但从经济实质上看,B公司不参与A公司的日常经营,且享有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因此该笔投资款应视为A公司对B公司的金融负债。

会计处理方法

初始计量: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投资款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而非股本(实收资本)。

后续计量:每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利息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作为股息红利支出。

投资到期或退出:当B公司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时,A公司应冲减相应的金融负债金额。


  

四、“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收益的性质:根据《年41号公告》及税法规定,如果“明股实债”安排符合混合性投资行为的认定条件,即投资收益具有债权性投资的性质,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可以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作为利息费用扣除。

税务判断标准:是否符合混合性投资行为的认定条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投资收益是否为固定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

投资期限是否明确;

投资本金和收益是否可以回收;

投资方是否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企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税务处理建议:

A公司应确保“明股实债”安排符合混合性投资行为的认定条件,以便将支付的投资收益作为利息费用扣除;

B公司收到的投资收益,如果认定为利息收入,则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退出时,B公司取得的退出款项,如为投资本金和利息收入之和,应按照税法规定分别处理。

其他税种处理

增值税:通常情况下,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非涉及特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金融商品转让等)。

印花税:对于“明股实债”安排中可能涉及的合同或协议,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结

“明股实债”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会计和税务处理需要结合其经济实质和税法规定进行具体分析。企业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合规操作,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结论

这些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性质的工具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但也给税务处理带来了复杂性。企业和投资者在选择这些工具时,需要充分了解其税务处理方式和潜在风险,以便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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