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赚取更高的利润。如果能够在融资准备阶段就厘清相关融资问题,那么在日后的合作中,创业者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与投资方爆发矛盾,导致出现“双输”的后果。
1、融资不等于股权转让
融资通常是指企业融资,它是企业引入资金成为大公司的下属公司,投资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的过程(也称“增资入股”)。
增资入股与创始人转让股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收益人的不同,股权转让属于股东的套现,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归股东所有,而增资入股的收益对象为整个公司。转让股权股东如果将转让收益重新投入公司,这时就类似于融资,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2、融资稀释股权
投资人增资入股会同比减少原股东的股权比例,这就是所谓的融资导致的股权稀释。例如,天使轮融资万元,让出公司10%股权,则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稀释为原来的90%,假如公司有3位创始股东,分别持有30%、30%、40%的股权,融资后就变成了27%、27%、36%,剩余的10%为投资人股权。
这里较为麻烦的是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计算,假如公司原来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三位创始股东分别占60万元、60万元、80万元),那么,融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该如何计算(假定公司融资后的注册资本为A)?计算方法可通过公司融资后注册资本构成来推算:A=60万元+60万元+80万元+A×10%。可以计算出融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R=,而投资人需投入的注册资本为,原股东注册资本不变。
当然,以上的计算只考虑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融资过程中的股权比例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其中,有自身的因素,如公司近几年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营销网络、知识产权、发展前景等;也有社会因素,如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状况、产业政策等;还有股东自身的因素,如对公司的认可程度、个人的社会地位、对公司的影响等。因此,融资过程中的股权稀释情况还需依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新股东与原股东协商确定。
3、股权转让只影响转让股东
在前文中讲到股权转让与融资的区别,在融资过程中如果创始股东选择转让公司股权,则融资过程中只对转让股权的股东股权造成影响,例如,前文例子中的第三位股东转让20%的股权给投资人,则公司的股权结构就变成了30%、30%、20%、20%。未转让股权的股东其股权不受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会发生变化。
4、融资对股权的稀释
一家成功上市的公司在它上市前,会经历4~5次甚至更多次的融资,如阿里巴巴的8次融资,Facebook的10次融资,等等。通常情况下,第一轮融资也称天使融资,主要由天使投资者出资,融资规模在万元到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则转让10%左右的股权。
5、从天使到D轮股权稀释演化历程
对于创始人而言,天使轮融资不宜让出过多股权。尽管转让股权比例与投资方的投资额有关,但一般情况下,在天使阶段创始人让出的股权比例应保持在10%左右,否则创始人的股权在A轮融资后便有可能失去绝对控制权,而到了D轮融资后可能就会丧失公司的控制权。
举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还未考虑员工激励期权池与新加入股东的股权需求。假如再计入5%~20%的员工激励期权池,以及新加入股东5%~15%的股权,就更能说明一个问题:创始人如果在前几次的融资中让出太多股权,结果会产生严重的股权稀释。
6、股权稀释与反稀释
反稀释是指公司在后续融资的过程中,为防止由于公司估值下降而给上一轮投资人造成股份贬值,或股份被过分稀释等问题而实行的保护措施。例如,A轮投资价格为50元/股,而由于资本市场恶化致使B轮投资每股价格降低为40元,A轮投资人便难以接受,因为他们的投资出现贬值,换句话说就是他们投资的价值被稀释了。常见的反稀释机制有两种:完全棘轮法和加权平均法。
1.完全棘轮法
完全棘轮法是指如果公司此后发行的股份价格比A轮投资人发布的股份价格更低,则通过补偿投资人股份,使其每股价格降到新的发行价格。
假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售万份普通股与万份可转换优先股。普通股都为创业者所有,优先股都为投资人所有,并可按每股2美元转换成普通股。之后因为公司急需美元的现金。投资者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决定将新一轮融资定价在每股1美元。于是,该公司以每股1美元的价格发行了股普通股。
在下一轮融资时,由于优先股的发行价跌为每股1美元,则根据完全棘轮条款的规定,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每股1美元,则A轮投资人的万优先股可以转换为万股普通股,并非原来的万股。这使得创业者的股权从50%降到33.3%以下。也就是说,完全称棘轮法这种方法对投资人更有利。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更有利于公司创始股东,在国际市场上更为常见。当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上一轮的转换价格,则新的转换价格会降低为上一轮转换价格与后续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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