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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1 20:47:00

投资者融资注意事项

企业对外融资,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权益性融资,一是债权性融资。权益性融资的特点形象地说就是“引进股东”、风险共担,不需要按期支付利息,有利润才分配红利。所以,一般认为权益性融资对企业(而非股东)而言,是低成本的融资。但是,权益性融资支付的“红利”,来自于企业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不能像借款利息一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权益性融资是高成本的融资。

同样融入万元,如果是债权性投资,年利息为万元,则相对于权益性融资,会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所以,明确融资的性质,是正确评价税务成本的基础。

1、权益性还是债权性:A公司向太平信托融入2亿元资金,太平信托持有A公司25%的股权,这是权益性融资还是债权性融资呢?从“持股”这一形式看,这属于权益性投资,信托通过分取A公司税后利润获得收益。但是,现实中很少没有信托公司会这样做。

分析融资协议,发现核心内容除了占有25%股权外,还包括A公司不论盈亏,必须按年向太平信托支付固定红利万元,3年后,太平公司的母公司以2.3亿元的价格赎回该股权。

以上内容,实质上否定了太平信托与A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占有股权不过是某种手段而已,其本质依然是“旱涝保收”的借款。

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这次融资其实是债权性融资。A公司及其股东3年期里总共支付万元资金使用费,这不属于“红利”,而属于“利息”,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如果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此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对投资性质的认定,涉及万元的税款。但税务机关是否认这可是债权性投资呢?这事在年9月以前的确不好办,如果税务机关直接从形式上判定这属于“权益性投资”,从中可以直接得出不得扣除的结论,并且企业还找不到多少可以争议的“抓手”。

按年税务总局一个文件的规定,这类形式上是权益性投资,但实质上是债权性投资的情况,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理解,不过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还必须满足税务总局提出的一系列标准要求,简言之:

(一)定期支付利息;

(二)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

(三)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股东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满足以上五项,就可以按债权性投资理解,其利息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否则只能按权益性投资处理,将加大企业所得税负担。就本例而言,虽然实质上是债权性投资,但第(二)点却不符合,因为投资协议约定:到期后由A公司的母公司赎回投资,即母公司向太平信托支付2.2亿元。但按税务文件的规定,需要由A公司本身赎回投资,即由A公司向太平信托支付2.2亿元。

所以,本案例存在很大的不被认可为债权性投资的风险。为安全起见,投资协议应进行修改:三年投资期末,由太平公司赎回投资,并由太平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担保。这样的修改才符合税法对利息扣除的要求。如果未来太平公司没有赎回的资金能力,则其母公司可以增资2.2亿元,母公司增资后,与母公司赎回的效果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重大融资项目开始前,必须从不同角度确认风险,并结合业务情况和相关政策,提前进行最优化的处理,以免在实施以后,被税务风险打个“措手不及”。

2、利率:对债权性投资即借款,我国一直以来有一个思想,就是“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借款业务”,前文讲到借款协议的印花税时也简单提及过此事。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如果从事借款,就是“违规的”。之所以不说是“违法的”,是因为其实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借款业务”,金融机构垄断借款业务的思想仅仅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恰恰相反,《合同法》在规定借款合同时,并没有局限于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向非金额企业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营业税政策更是没有把贷款业务局限在金融机构上,不论是谁提供贷款,都要征利息的营业税。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惯性,还是让借款业务被打上了深深的金融机构烙印。虽然可以向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但利率却必须按金融机构的利率来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利息扣除时,其利率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那么,“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多少呢?这也是一个“没谱”的东西,税收政策的态度是“自己去找”。如果公司以12%的年利率从张三先生处获得贷款万元,一年的利息是万元,可不可以扣除?可以扣除多少?这取决于公司的能力。

公司在年底之前,要找到本省的一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注意,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不算金融机构——找到它们的期限、金额、信用条件等基本相同(大致相似即可)的贷款利率,只要不超过这个利率,就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可见,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完全取决于企业能否找到一个金融机构的利率。

例如,该企业找到其母公司今年向省内一家信托公司的借款,金额、期限、信用条件等基本相同,利率是9%。该公司会计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供这一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按9%扣除利息,亦即可扣除利息=万×9%=90万(元)。企业实际借款利息是万元,超过的3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时要补税30万×25%=7.5万(元)。

换言之,同样的借款,如果能力强的公司找得到10%的利率,就可以多扣10万元利息,少缴2.5万元企业所得税。还敢说会计不是利润中心吗?节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来说,可算是比“万足金”还纯的利润了。

企业要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机构公布的利率,也可以是实际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税务机关并未限定方法,找到多少就可以扣除多少。所以,最笨情况下,只能按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扣除,目前这一利率仅百分之五点多。注意,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必须要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不能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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