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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18 9:44:00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邓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川民初号

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5楼。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特别授权),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飞,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格公司)与被告邓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9月5日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创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付清应付租金人民币.84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96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不足元按照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5月10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照该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元用于向广安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置上汽通用五菱牌宝骏小型轿车(发动机号:G1xxxxx5;车架号:LZWxxxxxx)。该合同对租赁车辆车型、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每期租金、月租金支付方式、管辖法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为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原告,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连续逾期4期未支付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邓飞未予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2.车辆融资租赁合同;3.个人客户融资申请及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被告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关照片;4.客户风险告知书;5.购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正本)复印件;6.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和被告接车照片;7.被告签署的个人划款授权书;8.车辆抵押合同和车辆登记证书;9.还款计划书。

被告邓飞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上述证据审查后认证如下:第1组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主体资格;第2-7组证据证明了由被告提供融资购车,然后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告知相关风险的事实;第8组证据证明了双方就案涉车辆签订抵押合同的事实;第9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还款计划及逾期情况。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及原告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年5月2日,邓飞向创格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创格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邓飞的个人金融信息和贷款等信用信息,用于邓飞申请办理融资租赁、担保审核及续期管理等业务。年5月3日,邓飞填写了《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个人客户融资申请及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宝骏牌小汽车一辆,车辆价格85,元,融资金额85,元,首期租金20,元。车辆购置税元,保险费元,盗抢险和GPS金额元。双方约定,上述金额与《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不一致的,以《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年5月10日,创格公司(出租人)与邓飞(承租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T0503CG),其中第三条第1项约定: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应收取的全部租金由出租人购买标的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应收取的融资收益构成。……具体融资项目见附件,附件中首期租金指承租人在租车前向出租人预付的租金,融资金额、融资期数、每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日以还款计划表为准。第四条第1项:……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将确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所指定的车辆代理商后,视为出租人已向承租人购买标的车辆(无论车辆的所有权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车辆的所有权以及标的车辆有关的附属权益自动随标的车辆所有权一并转移归出租人所有,前述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及其他收益等),并将标的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第十条违反合同的处理,第1项约定: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支付全部租金。……(1)承租人未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一期及以上或出现影响承租人偿还能力情形的;……第2项约定:当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按应付租金1‰/天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金部应付租金及违约金为止。……第3项约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承租人另须向出租人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计算出的违约金不足元的按照元计算。该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载明:融资车辆厂商为上汽通用五菱,代理商为广安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型为款1.8LiAMT豪华型7座,发动机号G1xxxxx5,车架号LZWAxxxxxxx89,购车总额元,融资总额元,首期租金元,GPS及相关费用0元,租赁保证金0元,租赁期限36月。留购金1元。每期租金.84元。

年5月10日,创格公司与邓飞签订《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对案涉车辆进行交付,车辆上户在承租人名下进行使用,承租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给出租人,以代替实际交付。案涉车辆依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有关所有权约定进行权属变更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被告邓飞从年6月起开始支付租金,共支付10期,每期.84元,截止年8月,已逾期5期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曾电话催告未果。被告邓飞共欠创格公司租金26期,共欠租金74,.84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创格公司与被告邓飞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创格公司按照约定提供融资,向代理商购买车辆并交付标的车辆,被告邓飞依约接收车辆。被告邓飞支付10期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已逾期5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经催告后,邓飞仍不支付租金,创格公司选择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4,.84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照所有逾期未付款项25%进行计算,不足元按照元计算。原告主张按照全部未付租金的25%计算违约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截止本案年8月,邓飞逾期未付租金5期共计.2元,违约金为.3元。根据双方约定,不足元,按照元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74,.84元;

二、被告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邓飞负担元,分别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大金

人民陪审员张国辉

人民陪审员贺泽

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书琴

律师分析:租赁物为动产且所有权转属于出租人,该交易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属性,双方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原告创格公司按照约定提供融资,向代理商购买车辆并交付标的车辆,被告邓飞依约接收车辆。被告邓飞支付10期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已逾期5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经催告后,邓飞仍不支付租金,创格公司选择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4,.84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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