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融入融券业务从年03月30日开始,相较于国内外发达市场开展时间较晚。
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作“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简称两融,是指投资者通过提供担保物,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其中既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也包括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两种形式。
融资融券的本质是一种杠杆交易方式,核心就是借入资金和借入证券两种。具体可以把两融业务分为两类:
(1)融资交易。
融资买空反映的是投资者对股价上涨的预期,俗称“买多”。
当投资者根据基本面或技术指标分析预判某只证券价格会上升时,此时他的操作必然是趁证券便宜时买入等待价格上升获利,但是可能受限于手中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此时投资者便可向具有两融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委托该证券公司买入指定证券,待股票价格如预期上升,就可卖出盈利。
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对于保证金比例要求越低,投资者的最大融资规模就越大,即杠杆效应越大;反之保证金比例要求越高,投资者的最大融资规模就越小,即杠杆效应越小。
举例说,假设证券公司把保证金比例设定为50%,当投资者交付了10万元保证金,那么投资者最多可以借到的钱为10万÷50%=20万;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80%时,投资者最多可借入12.5万资金,保证金比例和杠杆效应为负相关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交易本质是在投资者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融资交易达到买入证券的目的,因此到约定日期时,投资者需通过卖出证券或者直接用现金来偿还证券公司当时垫付的资金以及对应的利息。
因此,若股价如投资者预判走势一致,且个股股价涨幅大于融资成本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借入资金低买高卖来获利;但如果出现股价走势与投资者的预判相反,多头投资者不仅需要承担股价下跌的巨额损失,同时需要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利息。
(2)融券交易。
融券卖空反映的是投资者对股价下跌的预期,俗称“卖空”。但与融资交易借入资金不同,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借入的是证券本身,包括股票、ETF、债券等。
同样举例来说,当投资者基于分析预判某只股票价格未来会进入下跌行情时,此时他的操作必然是做空该股票。
但可能投资者并未持仓该只股票,那么投资者也可向具有两融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委托证券公司融入该股并卖出。
待到约定日期,投资者需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同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融券保证金比例同样和杠杆效应呈负相关关系。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有元,其打算以融券的交易方式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20%的证券A,那么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元保证金÷20%=元市值的证券A。
与融资买空不同的是,融券卖空交易获利模式为先高价卖出证券再低价买回;但由于二者均属于杠杆交易,一旦出现投资者预判股价走势与市场表现相反,皆存在巨额亏损可能,风险较大。
融资融券的业务模式
海外比较发达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两融交易机制已成为各个国家以及地区普遍实施的交易制度,两融制度对于证券市场基本职能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各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体系、信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各不相同,各国均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采用了适合本国发展的两融业务模式,概括下来可以归纳总结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三大类发展模式。
(1)美国:分散信用模式
美国的金融市场高度发达,交易规则完善,信用交易市场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在美国的市场化模式中处于核心地位。
美国的金融市场处于高度发达阶段,信用交易市场的活跃度也很高,证券公司没有业务资格限制,可以直接向有意愿进行信用交易的投资者提供信用服务。
同时整个金融体系之间是互通的,当证券公司出现自身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它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回购融资,或者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借入短缺的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信用服务。
发达的金融市场体系、完备的信用体系以及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是美国两融业务发展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成熟的市场环境推动证券公司可以很方便的从银行以及非银金融机构调整自身的资金以及证券头寸,从而迅速地将资金或借入的证券配置给需要的投资者,满足不同市场投资者的定制化需求。
(2)日本: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
日本的金融市场相较美国市场而言相对欠发达,其信用交易市场受到政府部门的一定管制。从日本的信用交易模式来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的中介,主要负责联通货币市场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控制着整个业务的规模和节奏。
日本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中,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由银行出资设立,处于业务的核心和垄断地位,为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格控制着市场中资金和证券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如果证券公司资金和证券不足,由于市场环境限制,其无法像美国证券公司一样直接向银行和货币市场进行借贷或回购融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券,只能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进行转融通业务操作,进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3)中国台湾:双轨制信用模式
台湾的证券市场不成熟,信用交易市场监管严格;台湾信用交易模式由于是双轨制,运作起来相对复杂,且有4家彼此存在竞争的证券金融公司。
与美国没有业务资格限制的规定不同,台湾股票市场中只有拥有许可证的券商有资格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其余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从事代理服务。由于投资者可以不通过券商,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在整个业务中的地位比较被动,两融业务为其带来的收入相对有限。
通过具体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不难发现各国均根据自身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来制定相适应的信用交易监管模式。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资本市场发展也尚未成熟,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集中信用模式,加强市场监管,同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