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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1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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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融资租赁公司或保理公司经常开展的业务,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但说到反向保理,就比较陌生了。反向保理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关系上容易与借贷关系混淆,在实践操作中也比较混乱。那么,什么是反向保理?反向保理有哪些优势?又应当注意哪些风险?

什么是反向保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理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的业务。反向保理并非一种单独的合同类型,在法律关系上与普通保理并无区别。反向保理与普通保理相比只是保理商的营销方向不同。普通保理的营销方向是卖方,保理商直接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反向保理的营销方向则是买方,买方将卖方介绍给保理商,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

反向保理有哪些优势

对买方来说:买方通过反向保理业务,加强对其上游供应商的金融支持,帮助其上游供应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从而使买方获得更长的付款账期或更低的货款折扣,同时也保障了上游供货的稳定安全。

对卖方来说:中小供应商往往处于弱势,长期面临资金周转不灵和融资难的问题。反向保理依托供应链中龙头企业的信用,可以有效降低中小供应商的资金成本,解决中小供应商的融资需求。

对保理商来说:第一,反向保理由买方申请发起保理业务,有力保证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彻底解决了保理业务中贸易背景不易核实的难题,大幅度降低了保理商的风险。第二,反向保理业务中,买方往往是资信较好的大型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保理商与买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后,保理商可以基于买方的资产规模、财务实力提供授信额度。在该额度项下,买方将其中小供应商批量推送给保理商,显著简化了保理业务的审核程序,提高了保理业务的运行效率。

反向保理如何控制风险

反向保理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把握反向保理的交易结构。虽然买方是保理的核心和主导,但保理商仍然是对卖方融资,而不是对买方融资。如果保理商以反向保理为名义对买方融资,保理商与买方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保理关系。下面就通过两个案例来剖析保理与借贷的区别。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号案件案件基本事实:买方向保理商出具《保理融资申请》,载明:因经营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向贵公司申请保理融资,用于向卖方采购。保理公司(保理方、甲方)与购货方(保理申请人、乙方)、销货方(丙方)签署《商业保理服务合同》。以乙方与丙方采购专用机械设备、钢材、铝材等之间形成的应付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应付账款融资保理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融资。

买方和卖方共同作为转让人将卖方对买方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

保理公司向买方支付保理融资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上述交易安排并不符合保理合同的基本特征,主要理由是:从合同内容来看,《商业保理服务合同》虽然约定卖方为保理收款方,但同时又约定保理款直接支付给买方,并约定由买方偿还保理款。从合同履行来看,保理公司直接将保理款支付给了买方。从法律后果来看,《商业保理服务合同》约定为有追索权保理,买方实际对保理公司同时负有两项义务,一是保理款的偿还义务,二是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由此可知,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务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换言之,保理商为债务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并不以应收账款的受让为依据。显而易见,该交易安排并不符合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进行资金融通的基本特征。

关于保理公司提出本案交易为反向保理一节,本院认为,反向保理指保理商与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买方(债务人)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债权人)提供保理业务。反向保理与正向保理的区别在于保理合同的申请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但提供资金融通的对象是相同的,即均为债权人。因此,保理公司所称本案系反向保理业务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虽然保理公司与买方签署《商业保理服务合同》,但完全不符合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保理合同的内容应为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的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款、买方到期还款并支付固定费用等内容,双方合同关系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双方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案例二: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

案件基本事实:

保理公司(甲方)与买方(乙方)签订《反向保理服务合作协议》。保理公司向买方提供保理授信额度。买方向保理公司申请叙做反向保理业务,并承诺愿意配合卖方将商务合同项下产生的确定的、无瑕疵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受让卖方对买方基于商务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款。

保理公司与卖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约定卖方同意将基于《购销合同》项下对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款。

保理公司向卖方支付保理融资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保理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融资租赁公司或保理公司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一旦保理业务被认定为借贷,就有可能会被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或保理公司作为保理商应当准确把握反向保理的性质,依法合规设计交易结构,避免承受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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