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了,不少财务朋友在咨询固定资产盘点、损失处理等财税问题,给大家总结了一下固定资产的常见财税处理事项。
1、购置固定资产
(1)A公司外购一台高密仪器用于新产品的研发,录入固定资产卡片,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票。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核算的附件凭证资料:
l购买固定资产的合同。
l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A公司自建一栋厂房,竣工结算前发生支出万元。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核算的附件凭证资料:
l建造合同;
l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l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固定资产折旧
(1)一次性税前扣除
年6月25日,A公司新购入一台价值万元的生产设备。假设净残值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年折旧额=*(1-5%)/5=19万
新购进固定资产,次月开始折旧,年7月开始折旧:
年全年折旧=19万*6/12=9.5万
税收处理:
《财税年第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新购入设备,价值没有超过万,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分年度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2)分期折旧扣除
A公司外购一栋办公楼,取得不动产销售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万元,税额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万
贷:银行存款2万
会计上按照15年折旧,假设到期净残值为5%,每年折旧额:
万*(1-5%)/15=.67万
借:管理费用.67万
贷:累计折旧.67万
税收处理:
税法规定的房屋最低折旧年限20年,15年不符合税法规定,办公楼的折旧需要每年进行纳税调增。
税法最低折旧=(1-5%)/20=95万元
每年纳税调增金额=.67-95=31.67万元
提问1:为什么不能税前一次性扣除?
解答: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指的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提问2:新购进怎么理解?购进二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自行建造,排除了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形式。
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购买二手设备、器具)。
提问3:可以放弃一次性税前扣除,按年度折旧扣除吗?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果放弃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如果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金额比较大,可以放弃一次性扣除,毕竟要优先利用5年待弥补亏损优惠。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要注意,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也无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提折旧,承租方不能扣除。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出租方不得扣除。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问4:折旧和研发加计可以共同享受?
固定资产用于新技术的研发,一次性扣除的折旧,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A公司购置一台研发专用的设备,价值万,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扣除部分可以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年汇算总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万元(万+万)。
3、固定资产减值
会计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收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未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4、固定资产发生损失
(1)A公司年9月遭遇台风导致2台机器设备被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损毁的2台设备账面净值为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
固定资产损毁损失=账面净值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17万元。
会计处理:
17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税收处理: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的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固定资产损毁损失17万元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需要找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发生损失的原因和情形有很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的规定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将完整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
现在无需单独向税务机关报送损失的税收资料了,但不意味着没有风险。后期税务检查发现没有按照税收政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