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论坛

首页 » 问答 » 常识 » 东道观点融资租赁须知租赁物出现损害,赔
TUhjnbcbe - 2024/5/31 18:29:00
北京哪个医院是白癜风医院 http://www.wzqsyl.com/m/

面对物价横飞的市场,尤其是不断上涨的房价,很多人可望不可及,居住问题首选还是租房,尤其是离开家乡在外就业的人群及刚刚毕业的应届生们。此外,加之“共享经济”概念的迅猛普及,租车、租衣服、租相机等“租生活”悄然而至,有人说,“租赁”似乎已经成为年轻一代生活的关键词。

基于此,租赁的普及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双方互取便利,但毕竟是新生现象,随之而来的也有新的纠纷问题。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阅历经验的不足,“租生活”到来的同时,人们也对于租赁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产生了疑问。今天,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简要谈谈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侵权免责的相关事由。

东道评析:出租人侵权责任的免除指什么?

首先,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那么,在涉及三方关系的情况下,租赁物出现损害,哪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所谓出租人侵权责任的免除,是指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主要理由在于:

因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并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主要功能和职责为融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形式上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实质上不仅包括租赁物本身的购买价格,还包括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作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正常利润。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主要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出租人并不承担对租赁物的管控义务。

出租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这种侵权责任通常包括四种情形: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关于产品侵权的责任方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以及《民法典》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主要有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销售、警示和召回、惩罚性赔偿等。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因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不承担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责任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民法典》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机动车出租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机动车承租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作出了专门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这是关于机动车一般租赁合同中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的过错的规定。在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中,机动车和出卖人一般都是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只是负责购买机动车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很难得出出租人对该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结论,因此在机动车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占有机动车期间,机动车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相关的经营者或者占有人、使用人。

当融资租赁物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或高度危险物品时,该设备或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承租人保有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运行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出租人并未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运行没有支配权,同时,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对价关系,不存在租赁物的运行利益。

因此对融资租赁物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或高度危险物品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在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是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理论依据是他们对致害物享有支配权,在事实上具有支配致害物的权利,或者说其对致害物的危险具有控制力。

当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物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和物件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责任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融资租赁物是建筑物或物件时,因倒塌、脱落、坠落等致人损害时,由于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并不占有、管理、支配致害物,因此其对建筑物或物件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本文由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的李孟欣律师原创撰写。

李孟欣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股权争议解决案件方面,能够向客户提供本土和国际结合的一体化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利益最大化地保护和提升其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权价值。

成功案例:

曾代表某H股上市银行大股东在香港提起仲裁;

代表某房屋中介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一案;

代表某百货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一案;

代表某运动鞋生产企业提起商标侵权一案;

为某机械设备生产公司高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

为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让以色列某公司专有技术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某A股上市化工企业收购一家化工原材料生产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等。

1
查看完整版本: 东道观点融资租赁须知租赁物出现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