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年度-年度)》,对年至年间金融审判整体情况、特点、主要类型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诉讼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白皮书全文共余字,除金融案件总体情况外,还专设银行篇、保险篇、私募基金篇和融资租赁篇,针对涉银行、保险、私募基金、融资租赁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专项分析。以下为年度至年度朝阳法院金融审判总体情况:
一、
年至年
朝阳法院金融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年至年,朝阳法院共计受理金融案件件。其中,年新收案件件,同比增长18.6%,结案件,同比增长11.9%;年新收案件件,同比下降2.7%,结案件,同比增长2.5%。年新收案件件,同比增长0.1%,结案件,同比增长5.2%。
(二)案由情况
从数量上看,统计期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类案由始终占据前五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居于首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阶段性变化较为明显。其中,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位居第二位,其后,因投资理财类案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多以合同纠纷案由出现,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年、年,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分别跃居第五位。
(三)涉诉主体情况
统计期内,涉诉金融案件主体包括各类传统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其中,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6家、银行47家、保险公司52家、融资租赁公司66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商业保理公司4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8家、证券公司19家、消费金融公司3家。上述机构大部分注册地在朝阳区,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而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定管辖原则由朝阳法院管辖。
(四)程序适用情况
年之后,得益于约定送达条款适用更为普遍及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红利释放,金融案件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大幅提升。其中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8.29%,年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在全部普通程序案件中占比达97.77%。
(五)结案方式情况
统计期内,判决依然是主要结案方式,三年合计占比72.76%;其次为调解撤诉,调撤率合计占比19.47%。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5.26%。调解案件每年件到件不等,其中年最多,为件。
二、
年至年
朝阳法院金融案件总体特点
(一)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疫情影响因素逐渐显现
统计期内,收案量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仍呈增长态势,仅在年小幅下降后继续回升。
受疫情影响,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一些投资项目预期进展放缓或中断,相关诉讼随之增加。
疫情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背景下,市场主体在风控标准、催收力度、诉讼需求等方面的变化,也对金融案件数量造成一定影响。
(二)融资类案件中涉非银融资方式的案件绝对数及占比上升
辖区内汽车金融公司集中,汽车金融类融资案件始终占主体部分,银行类融资案件也保持相对稳定数量。
年以来,以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案件增长趋势明显,间接反映出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非银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的特点。
(三)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其中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平台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增幅教大,案件复杂程度及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
因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始终保持高位运行,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群体性因素。
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及各类涉黄金、外汇、收藏品交易类案件减少,以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股权众筹平台投资项目、各类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为主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
诉讼主体、诉讼路径及诉讼请求多样化、复杂化。
(四)担保及追偿类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增多,疑难问题不断涌现
担保案件类型丰富,不仅涵盖一般抵押、质押等传统担保案件,也涌现出涉股权收益权质押、信托收益权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新型担保案件。
担保案件交易结构越发复杂,一些交易模式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增信措施并存或环环相扣的方式加强主体间相互制约和保障力度;一些交易中还存在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借款人角色功能混乱的情况。
部分案件主债权经多次转让,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存在基础事实查明难、诉讼主体追加难等问题,其中不乏以债权转让及担保追偿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因担保物权名义登记引发的问题陆续出现。
(五)传统金融消费维权案件减少,但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维权情形增多
消费者以银行卡盗刷或金融服务不到位等为由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案件明显减少。
相当一部分金融消费者在涉银行理财、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案件中,将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作为诉请理由。
存在部分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仍以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赔偿的情况。
(六)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况增多,且牵涉的金融主体范围扩大
除涉刑比例高的委托理财案件外,其他类型金融案件中涉及刑事因素的情况明显增多。
涉刑案件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主体方面涉及银行、汽车金融、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
(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持续增多
虚拟货币类案件陆续涌入,涉及虚拟货币买卖、委托理财、借用等多种情况。
多重嵌套式交易引发的纠纷增多,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各项请求权基础杂糅,且存在违规嫌疑,甄别妥处难度较大。
涉供应链金融业务纠纷案件开始涌现,与应收账款转让、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票据保理、池保理等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多,相关交易性质认定、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法律难点。
(八)科技对金融审判的双重影响越发凸显
金融科技创新引发了合同成立、提示说明义务等规则的变化,并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战。
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也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审判质效的提升。
(九)金融案件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成效明显提升
金融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支付令案件数量均有一定提升。
三、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用资难仍有体现
1.非银行渠道融资贵
融资利率高。融资年利率基本在12%-18%之间,除利息外,供资方还提出罚息、违约金、其他损失等主张,折算后年利率多在18%以上,部分甚至超过24%。
隐性费用高。存在由第三方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将利息定期折入本金、收取不合理催收费用等现象。
增信成本高。通过担保公司等方式增信需要承担至少2%-5%的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
2.融资后用资难
合同中往往对供资方权利行使条件约定较为宽松,件案件中供资方行使了提前到期权或合同解除权,占比超88%。
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陷阱”,如以业务合作为名进行资金拆借后,将前一合同中未实现的利润转为新的借款等。
(二)金融产品及运营平台、场所存在显性或隐性风险
1.投资端与融资端问题叠加引发投资风险。
投资端投资需求旺盛,但投资能力不足。
融资产品名目繁多、类型多样,但发行主体、管理主体在资质条件、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方面存在不足。
2.众筹及理财类平台存在风险隐患
平台作为居间方在投前尽调和投后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平台为促进交易而进行违规保底、“隐性”担保、债权拆分、期限错配等情况。
3.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易发风险
对挂牌定向融资产品存在对外公开宣传、设置多期、多轮投资以及通过拆分、“团购”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且怠于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等情况。
部分交易所对挂牌产品仅做形式审核,无风险评估,甚至以各种形式为产品发行方“背书”,容易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发生关联。
(三)金融机构对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重视不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显不足
1.对合同性质及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告知不充分
对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必要解释。
对复杂嵌套交易模式不予告知,导致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交易结构及权利义务关系。
部分合同存在捆绑签订情况。
2.对合同主要条款及各类息费标准提示告知不充分
涉金融交易合同大多内容繁多、字体较小,合同条款可读性较差。
签署空白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
告知过程流于形式。
对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等融资成本及违约风险告知不充分,对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类费用缺乏明确解释。
3.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特殊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足
部分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未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和说明。
未作强制性弹窗或无需阅读保险条款、免责事项即可完成投保。
保险经纪人或业务员代为操作投保过程、擅自点击网页提示内容。
(四)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方式不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夸大宣传产品收益率、变相做出保底承诺。
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后,长期不进行租赁物评估,亦不对租赁物进行处理。
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委托理财受托人、保险公司均存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相关息费计收、免责条款、投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等情况。
(五)金融机构提高诉讼效率的合同保障不足,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及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
1.约定送达适用不足
约定送达条款内容不完整,部分未尽到提示义务,导致一些条款不具备适用条件。
电子送达约定进展缓慢,合同中对于具体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