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
年配售型福州滨海新城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
开始受理啦!
具体受理事项有哪些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关于年配售型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一、适用范围
在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平方千米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民办非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受理对象条件
(一)配售型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已与滨海新城范围内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已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六城区无房产且在本方案出台前2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福州市无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
2.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省、市相关购房租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省、市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包括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的人才,在获得滨海新城人才住房购买资格后,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优惠,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必须退还。
3.符合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与政策支持的,从其规定。
(二)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后,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4号)的特级、A、B、C类人才;滨海新城范围内经批准符合组织、人社系统制定实施和适时更新的省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A类标准的人才。
2.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3.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学校)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或基础教育学校引进的部属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
4.滨海新城范围内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护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基础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心理学类、卫生管理类等专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学制毕业),取得医学学士或理学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
(2)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学硕士或理学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5.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连续3年年缴交0.6万元及以上。
6.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新型骨干人员:近3年,获得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已以完全转让、许可转让、合作生产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商业化应用的第一专利权人。
7.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业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在滨海新城注册的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融资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近3年,作为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身份,在滨海新城主投项目不少于3个,且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万元的;
(3)近3年,在滨海新城创办的累计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且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8.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造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3万元(含)以上且在滨海新城已连续缴交3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5万元(含)以上且在滨海新城已连续缴交2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10万元(含)以上且在滨海新城已连续缴交1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具有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连续2年年缴交1.2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滨海新城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5)近2年,企业全口径税收每年在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三)人才家庭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认定标准,一个人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人才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年1月11日-2月10日工作日)
1.个人申请。凡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
(1)《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审批表》(附表1-6)3份;
(2)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薪资简表1份;
(4)申请人在滨海新城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工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份;
(5)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四城区)、马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马尾区)、长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长乐区)提供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1份;
(6)符合相应申请人才类别,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人才类别
材料
闽委人才〔〕4号规定的特级、A、B、C类人才;《外国来华工作许可证》A、B类标准人才
相关人才证明。
事业
单位
事业单位
(含科研院所)
①学历学位证书;
②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学校)
事业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①学历学位证书;
②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③工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创新型骨干人员
专利证书、最近一个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或近期国家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相关转让、许可或合作合同、技术入股协议或股权证明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创业型骨干人员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战略性新兴企业证明等。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创造型骨干人员
①工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②学历学位证书;
③近两年企业全口径年税收证明。
注:以上材料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供。
以上原件(除房屋查询记录、企业全口径税收证明)用人单位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企业或单位初审。企业或单位应严格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门窗口或福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滨海新城分中心)区人才服务专门窗口:
(1)企业或单位的公示原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6)材料;
(4)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申请人员花名册(配售型)
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申请人员花名册(配售型)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clqr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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