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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 14:34:00

福州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俯首是春、俯首成秋

传统的节日春节已然临近

为了更好的守护你我,现结合榕教办安44号文,《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转发如下,希望大家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实行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要求。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活动,鼓励移风易俗,倡导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三)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第十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本市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并于每年春节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经营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立即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不得自行存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回收。

第十三条限制燃放期间,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后,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陪同看护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销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或者自行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时限完成回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应急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不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近年来市政府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环保、文明节俭”要求,突出“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工作职责

(一)确定进入我市烟花爆竹的产品种类

由市烟花办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的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允许在我市限放区经营和燃放品种为:响(含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详见附件1。非限放区允许经营和燃放品种详见附件2。

(二)界定禁、限放区域、地点并明确标志

根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榕政〔〕1号)规定。

全市禁放地点为:

1.文物保护单位;

2.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3.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限放区域为: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以下简称五区限放区;

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除上述区域外,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三)布局、规划零售网点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以下简称五区)烟花办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应急管理、城管、交警等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统一合理布局规划;其他县(市)烟花办、长乐区烟花办及高新区安办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

五区的零售网点在结合区域大小、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具体为:鼓楼2个、台江5个、仓山13个、晋安6个、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2个,合计28个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共16个零售网点,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除夕前20日应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现场核查工作。为确保安全,要对零售网点加强安全监管,严禁经营者擅自挪位。城区零售网点主要为帐篷形式,属临时设点,帐篷、防爆灯等样式、规模、质量由市供销社制定统一模式,并由市烟花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把关。

五区(含亭江镇、琅岐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市区批发企业要按照我市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市供销社督促其把好进货质量关,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县(市)及长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福州市(不含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附件2)组织货源并配送烟花爆竹,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闽侯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配送烟花爆竹。

(四)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许可证到期申请延期的、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进行现场核查,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五区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理申请、审批,农历腊月二十四前3天发放短期(农历腊月二十四前2天至次年正月十五,许可证按相应的公历日期标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申请全年经营的不允许为帐篷形式。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五)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

由市烟花办组织市公安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监督管理,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巡查,打击、取缔无证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加强环保应急响应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后,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市公安机关要针对可能存在较大面积市民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品种的情况制订应对方案;其他烟花办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八)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常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93号令)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其他人员需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要为企业经营活动搭建好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推进企业自律管理,向社会宣传燃放安全常识。

(九)做好信息系统管理

严格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做好管理和应用工作,对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福州辖区市场销售。

(十)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

从农历腊月二十四前2天起,市区批发企业开始对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统一配送。为确保公共安全,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的3天内,市区批发企业应对其配送往限放区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部分烟花爆竹予以百分百回收,批发企业可适当收取烟花爆竹回收运输和寄存成本费用。

(十一)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各级烟花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守法经营,认真落实“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十二)加强烟花爆竹舆论宣传引导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应配合市烟花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应引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市烟花办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本部门单位网站、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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