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福州市出台商品住房“限购令”,其中第四项明确:继续执行榕政办〔〕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政策如何执行?购房资格如何认定?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发出“限购令”第四项政策的执行细则,其中提到:补缴款项入库时间(或缴交时间)在年3月29日(含)后的不计入累计缴交月份,购房登记时提供福建省社保或福州市直机关社保证明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在福州市五城区且购房人为该单位职工的单位证明。
补缴款项是否计入累计缴交月份?
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登记时提供的个税证明、社保证明(养老保险)或医保证明中,补缴款项入库时间(或缴交时间)在年3月29日(含)后的不计入累计缴交月份,在年3月28日(含)前的计入累计缴交月份。
购房应提交哪些证明?
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信息的判定,以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信息为准。
购房登记时提供福建省社保或福州市直机关社保证明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在福州市五城区且购房人为该单位职工的单位证明。
购房登记时提供医保证明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如何判定正常缴税和补缴?
本市五城区各地税主管部门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入库日期”如在“税款所属日期”次月的,均视为正常缴交税款,除此之外均认定该个人所得税为补缴。
社保证明如缴费性质标注为“补缴”的,均认定该社保为补缴。
开发商和中介需核查哪些信息?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存量住房居间服务时,对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居民提供的个税或社保证明,应登录地税部门、社保部门或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