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融资的新蓝海,这5点最有说服力,我国现有的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其中,商业汇票由于兼具支付和融资功能,在国内企业间得到了广泛应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融资的新蓝海,这5点最有说服力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从名字上就能看出两者的区别,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则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下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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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及财务公司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一般为企业,约定在未来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商业汇票,简单来说就是见票即付。
和企业发债一样,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也已成为企业补充流动性的常用手段。但和发债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过程具有手续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
此外,在企业与供应商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商业承兑汇票的货币化属性逐渐凸显,尤其在企业资金短缺之时,可开具商票支付给供应商,直接解决了资金紧张带来的无法支付货款情况,同时也省去了融资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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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本质上就是一种票据,所以票据有的特点其基本上也都具备。
特点一:流通性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交付的方式转让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一经转让,背书人所享有的权利就转让给了被背书人。
作为受让人的被背书人,只要其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善意的,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并不受实际上可能存在的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
特点二: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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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三: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还具有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其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所有债务人均是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汇票的第二次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可能是最后持票人,也可能是代为清偿了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特点四: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一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项都不能作为依据。
票据的文义性特征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
特点五: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如出票、背书、保证、承兑、提示付款等票据行为没有按照票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将导致票据的无效。
除了以上这些特点,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金融机构应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规范票据交易行为,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统一管理要求等。各项法律规定,也为票据的真实性提供支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融资的新蓝海,这5点最有说服力
商业承兑汇票在目前的市场上还是很常见的,且在变革的金融市场中,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连接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重要金融产品,也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后续小诺会继续为大家普及商业承兑汇票方面的知识。
来源:文章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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