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08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年0月9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
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一)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当纳入融资担保监管。
.对本规定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本规定印发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核实相关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牌照申领工作。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应不晚于年末。
2.对本规定印发后不再新增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仍有存量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担保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3.对本规定印发后新设立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期安排。
(二)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三)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二、做好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名称规范管理工作。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当标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三、关于《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号)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下简称《计量办法》)第四条修改为: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本办法中的净资产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二)《计量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单户在保余额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单户在保余额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住房置业担保业务权重为30%。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仅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
(三)《计量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住房置业担保在保余额×30%+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00%。”
-END-
?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推荐阅读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年完整梳理版)
2、土地一二三级开发全流程基本知识(年最新版)
3、一锤定音!最高法:划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
4、最高法:开发商破产后,购房户对不满足交房条件的房屋享有取回权!
5、公安局败诉!律师诉派出所不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案,终审结果出炉!(附判决书全文)
6、重磅!最高法裁定:购房合同未表述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开发商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
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住建法律”加为星标或点击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
法律优质公号推荐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民法典帝国最高审判研究↙点击“阅读原文”,积极提升自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