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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9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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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是上海首例融资融券绕标金融纠纷案。本案判决从交易模式本身分析出发,对涉案“绕标”的四个具体操作步骤逐层分析并认定每个交易环节本身均符合现行监管规定;但对于“绕标”最终实现的规避目的,鉴于立法无明文规定,故证券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去限制绕标交易;而证券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损失还须从其是否履行了其他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去考量。本案裁判结果贯彻了《九民会议纪要》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所明确确立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合理界定证券公司的责任界限;从立法和监管规定、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的利益平衡角度出发,确保了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对今后审理类似新型疑难复杂证券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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