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洁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金融证券业务部
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产品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以及ABS、MBS,上述融资服务都需要律师参与向审批或备案机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基础即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调是一项集勤勉细心与灵活变通的基础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尽调并配合其他中介机构进度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时律师进场的第一步——《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即显得尤为重要,且上述融资产品审批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我们认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不能千篇一律,反而应根据融资产品不同采取不同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做到有的放矢。
现本部门总结承办所有的企业债项目经验,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制作《企业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以期最大限度在合理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最全面法律尽调。我们将陆续按上述融资产品类别分享《公司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短期融资券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中期票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等,敬请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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