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厄姆说过:“最好和人类最基本的两项本能——贪婪和恐惧背道而驰,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实战中,创始人应理性评估股权融资协议中常见的特别条款。
投资条款一、分期投资条款
对于PE而言,一方面为了减少错误决策所导致的潜在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其他股东和企业管理层的控制,PE通常在一个企业的发展周期内采取渐进式、多轮次的分期投资方式。
在具体的分期投资条款中,只明确规定首轮投资的金额和时间,对于后续追加投资的金额和时间不作具体规定。PE会严格进行预算管理,反复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潜力,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即双方就每一轮投资进行约定,如果企业在第一轮投资后能达到预期业绩,PE将继续进行第二轮投资,每次分期投资就是对企业的一次审查和监督。
二、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权指公司后续轮次的融资估值低于前序轮次,前序轮次的高估值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平价增资或创始人零成本转股,确保投资人的股权数量或股权比例不会因新股发行或新的投资人加入而减少,从而保证原始PE投资人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力不被稀释;随之相对应的,创始人的份额会缩小。
反稀释的基本方法是“完全棘轮”与“加权棘轮”,其中,加权棘轮对创始人更有利一些。完全棘轮是指当企业增发新股时,按新一轮股价重新调整PE的股份占比;加权棘轮是指投资方本次增资价款的总金额与公司之后增资价款之和除以投资方本次认购的注册资本与新增注册资本之和,所求得的平均增资价格。
条款案例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除非获得投资方书面同意,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即便投资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样的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公司如果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股权的价格低于投资方本次增资的价格,则投资方的增资价格需按平摊加权平均法做相应调整,调整的方式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补偿相应差价的方式进行,亦可通过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投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以低于增资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也应按比例获得调整,确保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受损失。
提醒
如果在融资条款中必须要保留反稀释条款,目标公司创始人一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