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7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年1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基本趋同,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准则规定的豁免之外,所有承租业务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但对出租人而言,新准则基本上延续了现行会计处理。简而言之,承租人对租入资产的会计处理将发生根本性改变,随之也带来了税务处理的变化。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小编带领大家了解新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政策规定及简析
新准则下,对于承租人而言,不需区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均应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对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调整。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租赁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做了规定,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经营租赁业务据此面临较大的税会差异,即根据税收政策经营租赁资产不作为承租方资产,租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折旧、减值准备、利息均不可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
某公司年1月1日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一台,该设备剩余使用年限10年,租赁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万元(不含税),合同规定的折现率为8%。问年税务和会计处理:
租赁负债的现值=*(P/A,8%,5)=万,其中付款总额为万,应该确认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万
年1月1日企业根据新租赁准则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
年:确认计提折旧/5=万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确认利息支出=*8%=64万
借:财务费用64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64
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贷: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计入费用的万与计入财务费用的64万能否作为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万可税前扣除,上述折旧费用与财务费用不可税前扣除。
年该公司的纳税调整如下:
折旧费用调增万元,财务费用调增64万元;租金支出调减万元,因租赁经营业务,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4万元。
小编提示
根据年12月14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的回答,如何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经营租赁承租人可能面临追溯调整等问题,不仅工作量大,还容易出错。对于税务机关是否适当调整税收政策法规,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所以凡涉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应给予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