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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2/4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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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

案件名称:

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5.31]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巨世公司等七上诉人主张诺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诺德公司与巨世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的担保费率明显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没有经过河南省融资机构监管部门的同意,原审判决支持诺德公司违法违规收取高额担保费错误。第一,诺德公司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诺德公司与巨世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为巨世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系其正常开展经营范围之内的业务,并未违反《公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案涉借款的出借人为王某某、戚某某而非诺德公司,诺德公司未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存在企业借贷之情形。第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虽然对担保费率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年3月8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另国务院于年11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68号),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附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0号)。综合上述情形,一审法院基于巨世公司与诺德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判决由巨世公司给付诺德公司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豫霆公司、长信公司、河南欧凯公司、信阳欧凯公司、金瑞章、金莉也应当按照《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及《个人保证反担保承诺函》的约定,对于担保费用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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