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将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的是银监系列的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第二大类是商务系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前者统称为金融租赁公司,后者统称为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在印花税上一直有所不同。
(88)国税地字第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长期以来金融租赁公司适用这一政策,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并未明确。实务中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被要求按照财产租赁贴花、有的被要求按照借款合同贴花、有的认为不是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合同无需贴花。乱花渐欲迷人眼,现在明确了新政策,也就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融资租赁公司为之欢呼着甚重,其实在不知不觉中,融资租赁公司被和金融租赁公司看齐了。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