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上部分再融资项目收到监管口头或书面反馈,要求核查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是否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如果存在最近三年内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情形,则需按超出部分相应调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笔者结合市场案例及个人理解对本次“再融资新规”进行了梳理,仅供大家参考。募集资金补流额度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补流额度的核心规定为“新规”,即《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年2月14日修订版),其中要求“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可能变相突破上述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募资后,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项目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对原来做出的募集资金投向做出变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当发行人将前次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则可能造成实际补流比例超出“新规”中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以史为鉴”,发行人本次再融资的必要性以及募集资金金额的设置合理性容易受到质疑,将前次募资超出补流限额的部分在本次募资中予以扣除则成为一种合理化的处理。此外,如果发行人将前募结余资金(包含利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也可能造成实际补流比例超出“新规”中的要求。“前次”为多久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再融资时,如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上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会计师鉴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五个会计年度的,一般实践中董事会则需要出具《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以此来看,本次“再融资新规”针对的是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情况。另外,从募集资金投向及募资合理必要性来看,五年前融资时的资金投向设置、募资金额以及变更情况并不能客观反映当下发行人再融资的必要性以及本次募投项目设置的合理性,考虑五年内的情况也就更为合理。结合最近的审核案例,也能印证上述的分析考虑。阳光电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回复文件中,适用“再融资新规”时分析的前募为年的非公开。欧普康视年向特定对象发股的回复文件中适用“再融资新规”时分析的前募为年的IPO。金银河年向特定对象发股的回复文件中适用“再融资新规”时分析的前募中包括年的IPO。“实际补流时间”为多久 如前所述,近期案例中需要核查说明的是“最近三年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是否超过当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阳光电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修订稿中补充说明“发行人前次融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00万元,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48万元(含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和最近三年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为42,.48万元。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42,.48万元,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万元。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调整相关议案”。虽然阳光电源的前次募资为年的非公开发行,但项目组在分析补流比例时,核查的期间是“最近三年”。欧普康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中,监管明确问询“最近三年募集资金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是否超过当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应考虑的前募品种 因“再融资新规”调减本次募资规模的市场案例仍有限,因此我们无法从案例中全面得出肯定、准确性结论。但笔者个人认为“再融资新规”针对的前募品种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应编制前募报告的品种,这一点在《再融资问答》中进行了明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包含发行公司债券或优先股,但应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际效益与预计效益的对比情况”。二是“新规”中有补流限制的融资品种。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募集资金没有补流30%的限制。其他方式下的融资品种一般有补流30%的限制。笔者认为需要编制前募报告且有补流限额的品种才适用于本次“再融资新规”。就目前市场上因本次“再融资新规”调整募资金额的案例,考虑的前募品种主要有:IPO(恒润股份非公开发行,欧普康视年向特定对象发股,金银河年向特定对象发股),可转债(博世科年向特定对象发股,金银河年向特定对象发股),董事会未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博世科年向特定对象发股,阳光电源年向特定对象发股),公开增发(博世科年向特定对象发股)。补流口径及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补流口径的认定,《再融资问答》中已予以了明确,即: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均适用30%的比例限制(在融资品种有比例限制的前提下)。阳光电源年向特定对象发股和欧普康视年向特定对象发股案例中将前次募投项目中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部分纳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扣除的计算范围。此外,如前所述,前募资金的结余及利息用于补流的,也应予以考虑,纳入比例计算的范围。恒润股份非公开发行及欧普康视年向特定对象发股案例中均将前募资金结余及利息永久补流部分纳入计算范围,并对超出前次募资总额30%的部分进行了调减。wen言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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